中介称因未提前缴租即违约 现租客须搬离交回房屋使用权
当天傍晚18时,记者随同宋先生再次回到其所租的小区房屋内,此时房屋内坐着3名“城城找房”的工作人员。针对宋先生“违约”的问题,现场一工作人员解释称,宋先生所缴纳的租金是“押一付三”,公司按照合同执行,通常会提前一个月通知租户让其缴纳下一季度的租金,宋先生未缴租金,只能按“违约退租”来处理。该工作人员说,其实就相当于“押二付二”,因签的是一年的合同,不提前缴下一季度的租金就是违约,目前宋先生已没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城城找房”业务员(右一)称,一切按所签合同履行,不提前缴租即为违约,要求宋先生须尽快搬离交回房屋使用权。记者 蒙健 摄
根据该工作人员提供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记者看到,乙方未能按照约定付租日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扣除全部押金,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宋先生也指出,《合同》上写有:乙方在租赁期届满前30日告知甲方是否续租;如果乙方确定不续租,必须配合甲方工作人员进行房屋再次出租准备工作等。“我已经提前一个月告知不租,并且租金到10月24日才到期。”宋先生说,当初业务员与他签订合同时,只说住不到一年押金不退,并没有说住不到一年除扣押金外还要扣一个月的房租,难道不续租的话,还要扣租金吗?
现场工作人员称,业务员与宋先生讲解的时候不到位,并且该业务员已离职,业务员个人承诺是不能代表公司的,一切以合同为准。该工作人员表示,可给宋先生一天时间找房,对于宋先生继续住到10月24日的要求不予接受。
10月10日晚间,记者再次联系宋先生了解到,由于房屋被转租出去后,宋先生只能凭临时密码进入到房屋内。“现在我找业务员黄女士要密码搬东西出来,她不给提供我密码也不接我电话,我没办法把物品搬走。”宋先生称。
中介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将房另行出租 房客仍有权要求租住至合同终止之日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的李天利律师。据李天利律师介绍,按照宋先生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服务合同》有关交接清单中的《物品交割单》,明确约定房屋交付的家电家具的配置标准,中介公司在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租后,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家具缺失衣柜和餐桌),宋先生有权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拒绝收房,或者收房后注明缺失物品,要求中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配齐相应家电家具,减少相应租金。
“城城找房”业务员(右一)称,一切按所签合同履行,不提前缴租即为违约,要求宋先生须尽快搬离交回房屋使用权。记者 蒙健 摄
在“宋先生已经入住房屋,并与中介公司业务员口头达成限期补齐合同约定的家居配置。后来因中介公司迟迟未能配齐家居,宋先生已提前告知中介公司并与业务员达成终止合同,房屋只租到10月24日,那么宋先生仍有权要求租住至合同终止之日。”李天利律师告诉记者,但中介公司在未提前书面通知宋先生的情况下,以“业务员与宋先生讲解时不到位;该业务员已离职,业务员个人承诺是不能代表公司的,一切以合同为准;房客未提前缴下一季度租金就是违约”等理由,未与房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租赁条件,单方擅自解除合同与第三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且事后不提供密码让宋先生搬回个人物品的行为,该中介公司已然构成先行违约,若宋先生有证据能够证明中介公司先行违约,且已达成终止租赁合同约定,那么中介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无权以宋先生未提前缴纳房租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不给搬回个人物品。如双方无法就该纠纷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在此,李天利律师也提醒广大租房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应实地考察房屋实际情况,确认后才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协议,缴纳相关费用;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终止、解除。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保存相关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提高维权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