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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oise (joise), 信区: CL
标  题: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二)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Aug  1 16:14:44 2003),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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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二)
胡宝海译
阶级和职业所固有的条件给特定的法制度赋予极为崇高的意义,它提高法感情对侵
害固有条件的反应,有时,相反地也消弱二者。仆人阶级不能象其他社会阶层那样
具有名誉感情,因为他们的地位本身具有卑微性,只要其阶级本身甘于屈从,即使
个人对此起来反抗也是徒劳的。对身处如此地位且不失虎虎生气的名誉心的人留下
的道路,或是把自己的要求降至于他的同辈,否则只能放弃仆人职业本身。只有当
这种感情普遍传布开来,才渴望对个人而言,不是将自己的力量消耗于无益的斗争
中,而是同心协力地把自己的力量有效地投入于提高阶级的名誉水准。我在此谈到
的不只是对名誉的主观感情,而是由社会其他阶级和立法给予的客观承认。在这方
面,仆人阶级的地位在近50年间有显著改善。

  至此我对名誉的阐述也适用于所有权。对所有权的感应力,即正确的所有感—
—我在此所说的所有感,不是营利欲,即对财富的无厌追求,而是所有权的男子汉
般堂堂正正的感觉。作为这一所有权人典范的代表者,我例举过农民。农民捍卫所
有物并不因为它具有价值,而是因为它是属于自己的——这种感觉有时呈不健全的
状态或因一定事由而被削弱。常常有人这样说,即我的所有物与我的人格无任何关
系。物对于我作为生计、营利、享乐的手段而发挥作用。但是,正如赚钱不是道德
义务一样,为不足取之物而耗费金钱的时间,提起劳神费力的诉讼,同时也不能说
是道德的义务。我在法律上主张财产的惟一动机,与财产的取得与使用之际规定我
的一样,即我的自身利益——围绕所有权归属的诉讼是纯粹的利益问题。

  依我看来,关于所有权的上述见解,只能认为是健全的所有感的堕落,而其原
因只能认为在于对自然的所有关系的歪曲。这样说并不是说我认为富裕和奢侈是恶
的——要让我说,任何一方都不能威胁国民的法感觉——毋宁说,所说恶的是指营
利的不道德性。所有权的历史源头和道德的正当性的根据是劳动。我所说的劳动并
不是单指肉体的劳动也包括精神和技能的劳动。另外,我对劳动生产物不但承认其
劳动者自身的权利,也要承认其继承人的权利。即我认为继承权是劳动原理的必然
的归结。之所以如此,劳动者可随意放弃自己使用,无论在生前抑或死后,都不能
禁止其让与他人,只要与劳动一刻不停地结合,所有权就不失其新鲜和健全。这一
劳动的所有权一旦发现其得以不断产生、更新的源泉,所有权对人们意味着什么,
就从根本上真相大白。但是,河流渐渐远离其源头,一旦到了不要任何气力,唾手
可得的流域,水流便逐渐变浑浊,进而在投机和股票诈欺的泥沼中,其原有风貌消
弥殆尽。在所有权的道德理念踪影皆无的地方,捍卫所有权的道德义务的感情无人
问津也是理所当然的。为得到每日的面包而奔波忙碌的人们,谁都具有的活生生的
所有感,在此却完全不被理解。更坏的结果,遗憾的是,由此而产生的生活气氛和
习惯逐渐传染到并非如此或几乎与此无缘的人们中、因投机而腰缠万贯的巨富的影
响在穷人的小屋中也见得到。在另一种环境中,即使他具有与自身相符的经验,即
认为收获缘于劳动,在这种氛围所具有的颓废的力量役使下,只会感到劳动是上天
的惩罚——共产主义只能在所有权理念被冲刷殆尽的泥地上繁殖,而在这理念的源
头看不到它的存在。经验告诉我们,统治阶级对所有权的看法,并不限于该阶级,
也将向社会的其他阶级传播,但在农村却采取了完全相反的方向。只要是在农村长
期生活,与农民有些交往的人,纵使其环境和人际关系不助长之,他也会染上农民
的所有感和节俭癖一类的东西。同样不分高下的人,在其他方面也处于完全相同的
情形之下,若在农村则与农民一道成为节俭家,而在维也纳那样的大都会,则与百
万富翁一道成为挥金如土者。

  人们只要不为标的物的价值所刺激而反抗,宁愿图安逸,而回避为主张权利而
斗争。这种不坚定思想的原因何在呢?对我们而言,问题仅是认识这一思想,揭示
其本来面目。阐明这一不坚定思想的实际的处世哲学,只能是胆小怕事的策略。从
战场上逃脱的胆小鬼可使自己的生命免于象别人那样的牺牲,但这个胆小鬼为保全
生命而牺牲了荣誉。其他人坚守不退怯的立场,这一事实表明他们要保护自己和集
体以免遭通常由胆小鬼的行为导致的必然结果。假如大家均象胆小鬼那样考虑的话
,将会是全军覆没的。完全相同的道理对因胆小怕事而放弃权利也适合。即使作为
单个人的行为是无害的,但如果把它上升到行为的一般的处世观,法本身将遭到破
坏。尽管如此,上文中的怯懦行为,乍看无害,就是因为法对不法的斗争尚未由于
卑怯的行为而受到更大的妨碍。为什么呢?因为这一斗争不但是由个人进行的,在
发达国家,国家权力也大规模地参加这一斗争,积极追究处罚对个人权利、生命、
人格和财产的所有重大侵害。警察和刑事审判官为权利主体承担了保护权利工作中
的极其重要部分,而且对完全委诸个人追究的权利侵害,这一斗争从未中断过关注
,因为并非所有人都承袭胆小怕事者的计谋,而且胆小怕事者一旦争执标的物的价
值超过了自己宁愿息事宁人的程度,就会投身于斗争者的行列。否则,可以想象不
需要在背后支持权利人的警察和刑事司法,也可以让我们置身于古代罗马那样把对
盗窃和强盗的追究完全听任于被害人的时代——如果是这样的话,上述权利的放弃
将带来怎样的后果将不言而喻。难道不只会是鼓励盗窃和强盗吗?同样的道理也适
用于国家间关系,因为在这种场合下任何国家都是完全自立的,在协助其权利伸张
之上不复有更高的权力。由争执标的物的物质价值来决定是否抵抗不法的处世观,
在处理国际关系上意味着什么呢?这一点只要读了我上文中的那个一平方英里土地
的例子就会明白。

  这种处世观无论我们在何处验明都无法得出权利的损坏和破灭以外的结果,假
如在另外有利因素的促使下,例外地消除了不良结果,也不能认为它是正确的。在
这种有利的状态下,这一处世观是如何地传播有害影响的,将留待后叙。

  正因如此,我们排斥这一处世观,即懒怠的道德,它为具有健全的法感情的国
民和个人所不屑一顾。它是病态的、麻木的法感情的表象和产物。在法领域的极端
只能是露骨的唯物主义。唯物主义能够充分存在于这上领域,但其范围是有限的。
在纯粹的客观不法场合,权利的取得、利用以及主张成为纯粹的利益问题——利益
虽然是主观意义上的法的实际的核心,但是一旦产生违背法的恣意行为,将法的问
题和利益问题混同的唯物主义的考察方法就失去其要当性,因为赤裸裸的恣意行为
对权利的打击,也同样地加害于人格。

  何物为权利的标的,这个问题并非紧要。它可以偶然地进入我权利的圈内,也
当然可以对我毫无损伤地再抽出我的权利圈内,但是,它与我结成密切关系并非偶
然,而且是基于我的意思。而我的意思只有以自己或他人过去的劳动为代价,方与
之发生关系——所以我在物上持有并主张的是自己或他的过去劳动的一部分。我通
过使之为我物,而给它打上了人格的印迹。因此,有人侵害之就是侵害我的人格。
谁若殴打之,就是殴打含于其中的我自身——所有权无非是扩展到物之上的我的人
格的外缘而已。

  权利和人格的这一结合,不问其种类,所有的权利都被赋予了超过其可比价值
的价值,从利益的观点来看,相对于所有的权利都具有的纯粹的物质价值,我称之
为理念价值。上面谈到的主张权利时的献身精神和能量,就缘于此种价值。对权利
的这种理念上的认识,并不是具有比较高的素质的人的特权,无论是毫无修养的人
还是教养颇丰的人,无论是极其富有的人,还是极其贫穷的人,无论是野蛮的原始
部落,还是文明的国民,都同等地享有。正是这一点愈来愈清楚地表明,这种理想
主义是如何深深地植根于法的终极本质——这种理想主义显示出法感情的健康程度
。法从外表观之,仿佛是指示人们走向自我和利己的低地,另一方面又再将人们引
向理想的高地。并且,在这理想的高地上,人们将在低地上习得的小聪明、自私自
利、及用于衡量一切的功利的尺度忘却,完全纯粹地赞同理想。法把在纯粹的物的
领域中为散文的为权利而斗争,在人格的领域,即在以主张人格为目的的为权利而
斗争中变成了诗——为权利而斗争是节操的诗。

  那么,创造这一奇迹的是什么呢?它不是认识,也不是教养,而是苦痛这一单
纯的感情。苦痛是求救的呼声,本能的告知即将来临的危害,它无论对肉体抑或精
神的有机体都一样。如果说医生少不了人体的理学的话,那么,法律工作者和法哲
学家就少不了法感情的病理学。更正确地讲,主张不少不了还不够,而是绝对不可
少。只有法感情的病理学之中蕴藏着法的全部秘密。在人们因自己权利受侵害所感
到的痛苦之中,蕴涵着权利对他而言究竟为何物(目前是对他个人、接着是对人类
社会)的被动的本能的告白。与长久平稳地享受权利相比,权利的真义和真正的本
质只有在采取充满激情的直接的感情形式的瞬间,才明明白白地呈现出来。未有亲
身体验到这一痛苦或未通过他人经历这一痛苦的人,即使把法典背得滚瓜烂熟,也
不会晓得权利为何物的。不是智慧,只有感情能够回答这个问题。把所有的权利的
心理源泉叫做法感情的称谓是正确无误的。所谓法意识、法的信仰是与民众毫不相
干的学术的抽象物——法的力量完全与恋爱的力量一样,在于感情之中。智慧和见
识不能成为有欠缺的感情的填补物。正如同恋爱,纵使平常全然不觉,一旦机缘降
临,就会充分地感知得到。法感情也一样在未被伤害的状态下,是一般不会意识到
其为何物或其中蕴藏何物。但权利侵害迫使法感情暴露,使真理昭然于青天白日之
下。并被迫发挥力量。关于这真理之所在前面已经说明——权利是人格的精神上的
生存条件。主张权利就是人格本身的精神上的自我保护。

  法感情对所有受侵害的事实上的反应力是检测法感情健康程度的试金石。这一
感情所感知的苦痛程度将告知我们被害财产具有怎样的价值。虽然感知苦痛,但无
视苦痛所昭示的警告,不事自我保护而一味地忍受苦痛,就是否定法感情之存在,
尽管个别案件因具体情况,这否定可能是被容许的,但在一长期间中对法感情本身
将带来尤为有害的结果。法感情的本领是行为——无行为则这一感情将失去活力,
逐渐迟钝,最终不会感知痛苦。感受性即感知权利侵害之痛苦的能力,实行力即击
退进攻的勇气和决断,依我之见,它们是健康的法感情的两个标准。

  在此不得不搁笔关于法感情的病理学所具有的意义深远、内容丰富主题的详论
,但请允许作若干启示。

  法感情的感受性并非所有人都是相同的,依该个人、阶级、国家把权利的意义
作为自身精神的生存条件,感知到如何地步,其强弱有别,这不但是对权利的一般
意义而言,对各个特定的法制度也如此。前面以所有权和名誉为例说明了这一点,
下面再举第三个例子婚姻——各种各样的人、国家、立法关于通好所采取的态度不
同,对此会产生怎样的反思呢?

  法感情的第二个契机即实行力,完全是节操问题。个人或国民在面对权利侵害
时所采取的态度,是显示其节操的确定无疑的试金石。如果把这节操解释为不依赖
任何人进行自我主张的全人格,再也没不比恣意行为侵害权利和人格时检测这一特
性更好的机会了。法感情和人格感情对所受侵害的反应形式是勃然大怒后粗暴地反
应为冲动的行动,或虽程度有别,但反应力持续的抵抗,这些都不能成为法感情力
量强弱的标准。采取前一种方式的粗暴的国民和无教养的人,有教养的人相比,认
为具有更强烈的法感情,另外,一般倾向于与采取第二条路的就更大错特错了。采
取何种形式或多或少与人的教养和气质有关,粗野易冲动,热情也好,决心坚定、
坚韧不拔、持久抵抗也好,都完全一样。如果不是这样,则有悖情理。因为,依错
误的见解,个人或国民受教养愈深,其法感情将愈丧失。但让我们看一下历史和市
民生活,此见解之不当显而易见。同样,贫富差别也不能是法感情强弱的标准。尽
管富人和穷人衡量事物时使用的尺度极端不同,但正如前述,其尺度在蔑视权利时
毫无用途,因为此时问题不在于物的物质价值,而在于权利的理念价值及经常指向
权利这一特别方向的法感情的能量,不是财产的性质,而是法感情的性质在此时起
决定性作用。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英国国民,英国国民的富裕丝毫没有损害其法感
情。关于英国人在纯粹的所有权问题上是如何拚命的保护自己,我们只要回忆一下
到欧洲大陆旅游的英国游客所表现出的典型形象就不难理解了。英国游客当遇到旅
馆主人和马车出租人蓄意骗他钱的时候,就象维护古英格兰法那样断然拒绝付款,
必要时甚至于延迟出发,在那里滞留时日,不惜支出超过拒绝支付客户的几十倍的
费用。人们嘲笑这种行为,不理解他们——若能理解就好了。因为正在此时,他们
所坚持的几个古尔登金币之中蕴藏着古英格兰人的节操,因为在他的国家,所有的
人都理解他,所以不会那么轻易地去骗他们,让我们把处于相同社会地位和财产状
况的奥地利人置于同样的场景中,他会采取怎样的行动呢?对此如果可以相信我个
人经验的话,模仿英国人的1OO人之中也没有10人,而其他人将回避不愉快的纷争
、扰人的麻烦和自己也许被误解的可能性,对这一误解,英国人若在英国则果断地
毫无忌惮,而在欧洲大陆则无奈忍受,总之,奥地利人终归要支付。然而英国人拒
绝而奥地利人支付的这数个古尔登金币之中,隐藏了令人难以置信的事实。在此,
英国人和奥地利人的某些事实,即各自国家的政治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几个世纪的历
史,便蕴藏其中了。


  第四章 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到此为止,我对前面提出的两个命题之中的第一个,即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
对其自身的义务这一命题详加论述。下面我开始对第二个命题,即主张权利是对社
会的义务这一命题展开讨论。

  为了给这一命题立稳根据,无论如何有必要对客观意义上的法与主观意义上的
法的关系,不管多少做些更深入的考察。这一关系的核心在何处呢?如果作如下判
断,就是在忠实地传播广为人承认的见解,即前者为后者的前提。换言之,具体权
利只有在存在抽象的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方能成立。依通说,两者关系不超出这一判
断。但通说的思考方法完全是片面的,因为它只强调具体权利对抽象的法的依附,
通说忽视了这种依附关系在相反的方向上也同样存在。不只是具体权利从抽象的法
中获得生命和力量,并且相反地将获得物返还给抽象的法。权利的本领在于实际上
被实现,因此一次都未经过实践,且即使参加过,现在已失去实现机会的规范,不
能称为法规范。这样的法规范如松弛的发条,对启动法律机械不生作用。因此,摒
除这种规范也毫无影响。不问是公法、刑法还是私法,这对法的任何部门都同样适
用。罗马法把不使用(desuetudo)作为法律废止的原因,明确的加以规定,与之
相应的是,权利之不行使延续一定期间致使具体权利消灭(消灭时效)。公法和刑
法的法律实施采取了作为国家机关义务的形式。而私法的实施采取了民事权利的形
式,及完全委诸私人的意思和积极的行为。在前一种情形,法律实施由国家机关和
官吏来履行义务;而后一种情形,由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不管是由于对权利的无
知,还是懒惰、胆小怕事,私人因一定关系,不能持续且正常的行使自己权利时,
法规事实上处于麻痹状态。然而,我们可以这样说,私法法规的现实性及其实际上
的力量,只有在行使具体的权利时,且通过行使方得验证。而且,具体的权利作为
权利,其生命由法规获得,同时其获得物又返还给法规。即客观的抽象的法和主观
的具体权利的关系就象从心脏流出又返回心脏的血液循环一样。

  公法规定的实施问题,仰仗官吏对义务的忠实程度。私法规定的实施问题依靠
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动机,即取决于其利益关心和法感情的有效性。因此如果这些都
不起作用,即法感情麻木无力,且无能力克服对利益关心的懒惰,对纠纷厌恶,对
诉讼缩手缩脚,此时法规只能是一纸空文。

  这样一来有人也许会反驳,那也未曾不可,反正最终受苦的是权利人本人,不
是吗?在此拿前面用过的敌前逃跑的例子为佐证。有1000人必须迎战时,若其中一
人逃跑了,不会有大影响。但其中1OO人弃甲曳兵的话,忠实地死守阵地的人们随
之增加了难度,抵抗的负担完完全全地压在了他们的肩上。我想通过这个例子事实
真相已昭然若揭了。在私法领域存在着法与不法的斗争,需要万人团结一心的团体
、国民共赴斗争。在此逃跑者无论是谁,都是对共同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因
为它长了敌人的信心和土气,增强了敌人的力量。恣意和违法行为甚嚣尘土之时,
常常证明负有法律防御之任的人们没有履行其义务。因此在私法上要求每个人在各
自的岗位上维护法律,在自己岗位上做法律的看守人和执行人。可以认为他的被承
认的具体权利是由国家赋予的权能,即在他的利益圈之内通过为法律而斗争来抵御
不法,相对于面向官吏的无条件且一般要求,它是附条件的特殊要求。主张权利的
人就是在自己的权利这一狭小的范围内,维护法本身。但他的行动远远超出他一身
的利益和效果。其行动带来的一般利益,已不只是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所自我主张的
理念利益,而是任何人都感知到的极为现实的、极为实际的利益,即使对理念利益
全然不知者,对这一现实利益也能理解。所谓现实利益是指保障、维护每个人都不
同程度给以关心的交易生活之稳定秩序。如果雇主不适用仆婢条例,债权人不能冻
结债务人之物,普通的购买者不尊重正确的度量和官定价格,这不但使法律理念的
权威陷人危机,同时也放弃了市民生活的现实秩序,其有害结果波及之广不可预料
(例如整个信用体系将遭受沉重打击)。因为即使我决心为实现明确的权利而斗争
,若可能的话,我倒宁愿避开斗争——把我的资本从本国移到国外,商品不是从国
内采购,而是从国外进口。在这一事实之下,具有勇气适用法律的少数者的命运是
千真万确的殉教。他们不知晓放纵恣意妄为,他们强韧的法感情对他们而言变成了
真正的诅咒。被本来或许会成为他们盟友的人们抛弃,他独自一个与由世间的漠不
关心的胆小怕事养成的无法无天相对峙。付出重大牺牲,即使获得何等忠诚于自己
这~仅有的满足,而等待他们的不是真正的评价,而常常是嘲笑和轻蔑。造成这种
状态的责任不在犯法者一面,而在于无勇气守护法的人们一面。不法捣毁法时,不
法应遭镇压。如果我将“不得为不法”、“不得姑息不法”这两个命题必须放在对
交易的实际意义上加以评价的话,第一个命题是“不得姑息不法”,而第二个命题
则是“不得为不法”。因为(人类大抵如此)如果不考虑权利人的抵抗,与只具有
根本的单一道德力量的命令相比,必将遇到从权利人发出的顽强抵抗则是确实的,
它将打消人们犯法的念头。

  继续以上的论述,如果我提出主张,对被遭攻击的具体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
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这是否言过其实呢?权利人通过自己权
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倘若上面所阐述的内容是
事实的话,也许无人会否定这种维护是权利人所负的对社会的义务。如果为抵御外
敌而进行特殊的斗争,社会有权召集权利人的话,即每个人负有对外保障共同利益
的义务的话,在社会内部也莫不如此。此时,一切善良的人、有勇气的人不该集合
起来紧密团结吗?正象前种情形下对外敌那样,现在对内部的敌人难道不该这样吗
?如果可以认为在对外敌斗争中,胆小鬼的逃跑应被看成是对共同事业的背叛的话
,此时此地难道他不该得到应有的同样责难吗?法与正义在一国中兴之际,光凭法
官在法庭时刻等候审案、警察派出巡逻还不够,每个人都相应地尽其所能加以协助
是必要的。当恣意妄为和无法无天的九头蛇希多拉神抬头之时,每个人都有踏上一
只脚的命令和义务。受法庇护的人都应该尽其所能为保护法的威力和威信做出贡献
。总之,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

  我的这一观点就在于说明每个人对主张自己权利所负的使命是何等重要,这也
许不必逐位地提醒大家注意。依历来的说法,我们对于所接受教育的法的态度完全
只是单方面的,被动的。而我的学说则主张权利人由法获得的利益应全部返还给法
,以这种交互作用取而代之。这是对伟大的国民使命的协助,我的观点就是承认权
利人负有这一协助的使命。权利人自身是否自觉这一使命之存在无关紧要,因为,
道德世界秩序的伟大与崇高不仅依赖于理解它的人们的努力,并且具有使不理解其
使命的人在不知不觉中自发协助的有效手段。促使人们结婚的动机因人而异,有的
人出于人的本能之中最为高尚的情感,另一些人则出于野蛮的感官快乐,第三种人
则出于安乐,第四种人出于物欲。总之,上述动机都可导致结婚。同样在为权利而
斗争中,动机亦因人不同尽管存在诸如实际利益、权利侵害带来的痛苦,义务感和
法理念本身等差异,但这些动机都将使他们奔赴战场——总之,他们将为共同的事
业,为对恣意妄为的斗争而相互携起手来。

  这样一来,我们攀登上为权利而斗争的理想顶峰,从利益这一低层次的动机出
发,经由人格的道德自我保存的认识,最终到达为实现有利于社会的法理念而每个
人都要同心协力的认识。

  由于个人的权利遭侵害被否定,导致法本身遭侵害、被否定,因此保护主张个
人的权利也就是在保护和主张法。权利主体为权利而斗争,由此这将获得多么伟大
的意义啊!因为对权利寄予关心具有如此普遍意义,所以与理想的顶峰相比,纯粹
个人领域(无见识者把它看成权利斗争的惟一动机),其个人的各种利益、目的、
热情的位置处于何等低下!

  许多人或许要这样说,此顶峰位于至高之处,只有法哲学者才见得,因此不会
有人为这一法理念而提起诉讼。为反驳此主张,请允许我谈一谈罗马法。在罗马法
这一理想感觉的现实性在民众诉讼(actiones populares)制度中极为明显易见。
因此如果在现代将这一理想感觉拒之门外的话,则不能说我们对现代是公平的。亲
眼目睹恣意行为压制权利而感到激奋、道德愤怒的人们,无论谁都拥有这种感觉,
因为在自己遭受权利侵害所引起的感情之中,尽管混入了利己的动机,但那种道德
愤怒完全可以从支配人们心灵的法理念的道德力量中找到根据,即它是对亵读权利
的强有力道德性质的抗议。因为法感情是由自身产生的极其美妙、感人至深的证言
——它无论是对心理学者的观察还是诗人的创作力同样地富有勉力,是有益的道德
创造物。据我所知,在人的内心中,如此突然地引起这般强有力变化的激情尚无它
种。众所周知,即使极其敦厚的具有姑息迁就性格的人,由此有可能进入人从未经
历过的感情激烈状态——这正是触动了他们自身中最高尚、最深藏的内心的证据。
这是道德世界上发生的暴风雨现象,其发生是突如其来、间不容发、激烈异常的,
并且象暴风雨一样横扫一切,依靠顺流而下的不可抗拒的道德力量,其形式气宇轩
昂,并且充满威严,同时在冲击和效果作用下从容而庄严——这是世界与权利主体
两者的道德净化。当然,权利主体有限的力量当碰上支持恣意行为而拒绝支持权利
的制度时,将粉身碎骨。此时,暴风雨将捣毁掀起风暴者自身,等待他的正如后述
,或是由法感情被侵害所带来的罪犯命运,或是因软弱无能而蒙受的不法侵害,成
为遗弃到他心灵中的荆棘,在道德上流血,对法丧失信赖,落得比前者命运好不多
少的悲剧命运,两者必居其一。

  然而,对法理念的亵读和侮辱比对一人身上的侵害更令人感到痛心之至。虽然
不是自己的利益,却能象自己的事一样为被压制的权利而竭心尽力的人,正是这种
理想的法感觉——正是这种理想主义,才的的确确是高风亮节者所拥有的特权。但
深居不法侵害之中只顾自己,与理想主义的发扬广大无缘的冷漠的法感情,充分理
解我前面证明的具体权利与法的那种关系。对此种关系我在前面刚刚概括为这样的
命题,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对前者的侵害或主张也同时是对后者的侵害或主张。
这一思考方法尚未被法学家们知晓,这听来有些似是而非,但是事实。依法学家们
的观念,在围绕具体权利的争执中,法律本身完全不受影响。争执的焦点不是抽象
的法律,而是变化为具体权利形式的法律,换言之是法律的影像。所以对法的影像
无论怎样争执对法本身都将无直接损害,就是这个道理。我虽然承认这一观点在技
术上。法学上的必要性,但并不妨碍我肯定与之相反观点的正确性,即将法律和具
体权利并列置之,对后者的侵害将视为对前者的侵害。这对于偏见的法感情,后一
种观点比前一种观点更能容易接受。我提出的更有力的证据是,德语和拉丁语两者
中蕴涵这一观点的有特色的成语,即当诉讼时,在德语是由原告“法律被召唤”(
gesetz angerufen),而罗马人把诉讼称为“法律的实行”(legis actio)在法
律本身成为关注的焦点,在各种场合下必须裁决的是围绕法律的纷争——这种看法
尤其对理解法律诉讼(leqis actionen)这一古罗马的诉讼制度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因此,依这种观点,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在纷争中,问题不只是我
所谓的影像即该权利主体的利益,由法律具体化的各个关系被法律之光快速捕捉定
影,即使不触动法律本身,它也可能破裂损坏,而且法律本身也遭轻蔑、遭践踏,
因此只要认为法律不应是无足轻重的游戏和空文,就必须自己主张——与被害者的
权利同时崩溃的是法律本身。

  我的这种思考方法可以简捷的称为法律与具体权利的一致,它是在把握两者关
系的核心而再现出来的,对此我已评述于前。但尽管如此,它决不是那么深远的,
这一思考方法未被露骨的利己主义所理会,他们不愿接受任何高尚的见解。反过来
看,正是该利己主义才能更明白地理解我的这一思考方法。因为把国家拉上作为自
己纠纷中的朋友,正符合其利益,并且由此,利已主义本身无所知无所求地超越自
己和自己的权利,权利人被提升到法律的代表者的高度。真理无论到何地都是真理
,即使权利主体只是从一己利益的狭窄视角来认识、拥护。为割下安东尼身上的一
磅肉而驱使夏洛克走上法庭的是憎恶和复仇心,但从诗人让夏洛克说出的台词中看
,不管是从他口中道出,还是从别人的口中道出,无疑同样是真理。夏洛克道出的
台词是被侵害的法感情超越时代和国家差别的内心独白,权利归根结底必须是权利
,这一确认牢不可破。他所代言的不是他个人的事,也包括法律在内,表现出他精
神的高尚和庄重。“一磅肉”,这是莎士比亚叫他说的。

  “我问他要的这磅肉是我花大价钱买的,它属于我,快给我,如若不然,我要
诉诸国法!威尼斯城邦的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吗?——我要求法律,——我有证据在
手。

  “我要求法律”(ich forore das gesetz),诗人在上面的四个单词中,用
了任何一个法哲学家也未能确切表达的方法,淋漓尽致的描绘了主观意义上的法和
客观意义上的法的真正关系以及为权利而斗争的含义。目这数语道出的瞬间,案件
从夏洛克主张个人权利急转为涉及到了威尼斯的法律,将这数语道出之时,这个男
子汉表现出多么力量强大,威风凛凛!谋求属于自己的一磅肉的犹太人在此已并不
存在,扣开法庭大门的是威尼斯法律本身——因为他个人的权利与威尼斯的法律是
一体的,他个人权利丧失的同时,威尼斯的法律本身也将崩溃。在以卑劣的机智使
他的权利化为乌有的判决重压之下,他自己现出破绽,他遭到了背后的猛烈嘲讽,
意志消沉,垂头丧气,摇摇晃晃地离去,不能不使人想到,在他败诉同时,威尼斯
的法律屈服了。狼狈败下阵来的不是犹太人夏洛克,而是无望地谋求法律庇护的处
于最下层社会的中世纪的犹太人典型形象。夏洛克命运的无可逆转的悲剧并不在于
法排斥了他,而在于作为中世纪犹太人的他怀有对法的信仰——仿佛基督教徒那样
一一对只有法官一人所持有的不被任何情况迷惑、确定不移的法的信仰。中世纪的
犹太人被缚刑场,败局如青天霹雳降临到他们头上,迷惘被驱散,赋予自己的权利
又被骗走,他终于领悟犹太人被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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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平等只能是精神的平等 可惜因为占有物质财富的不均
每个人的人格或多或少都不健全
社会因此缺乏健全人格的、真正意义的人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61.144.2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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