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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债权人有权行使担保物权吗?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Apr 12 13:58:47 2001), 转信

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担保物权人要
求行使其抵押权、质权的,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现在通行的观点认为,担保物权所
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人在一定的期间内
行使担保物权遇到阻碍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笔者认为,
担保物权的行使以债权的“合法”性为基础,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胜
诉权的,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也丧失胜诉权,担保物权人要求行使担保物权,
如果担保人援引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支持。理由如下:

一、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和第七十四条规定的
“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属于充分条件假言判断,而不是
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债权消灭,不是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消灭的唯一原因。因
此,法律并没有排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导致债权人不得行使担保物权的可能性


二、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胜诉权的,在担保人援引时效抗辩的情况下
,如果认为债权人仍有权行使担保物权,必将出现法律上一系列的冲突。

1、债务人提供物权担保的情况下,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依法享有
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债权人理应丧失该债权的胜诉权。担保人(即债务人)援引
时效抗辩的,如果认定债权人仍有权行使担保物权,人民法院仍应强制债务人以担
保财产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显然与债务人享有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已过诉讼时
效期间的债权丧失胜诉权相矛盾。

2、第三人提供物权担保的情况下,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人援引时效抗辩
的,如认定债权人仍有权行使担保物权,法院仍应强制担保人以担保财产向债权人
清偿债务的,则会出现以下两个矛盾:第一,如上所述,与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
权丧失胜诉权、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法理相悖;第二,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七条、第
七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作为债
务人却可以所负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依法有权拒绝清偿为由,对抗担保人的追
偿权。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与债务人有权对抗担保人的追偿权,岂不矛盾?

另外,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
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法律规定保证人享有
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基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若债务人不行使其对抗债权人的权利,而不允许保证人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其
结果有可能会损及保证人的利益,有悖于保证从属性的基本法理。保证人享有债务
人的抗辩权,其中包括对债权人所主张债权因时效届满而有权拒绝清偿的抗辩权。
据同样道理,笔者认为,在第三人提供物权担保的情况下,物权担保人享有债务人
对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有权拒绝清偿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
物权担保人仍有权抗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的,在诉讼时效届满
后,债权人不仅对主债权丧失胜诉权,对从权利的担保物权也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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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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