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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开始努力), 信区: CL
标  题: 刑法整理2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Dec 27 21:33:32 2003), 站内信件


6-2共同犯罪形态
l       共同犯罪:至少两人的共同故意犯罪。
主体条件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2、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客观要件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共同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2、共同直接实行犯罪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
主观要件        认识因素        1、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2、认识到自己与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
                3、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非共同犯罪的情形:1、同时犯;2、同时实施犯罪但内容不同;3、超出共同故
意犯罪以外的犯罪。p108
l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        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
人以上共同实施的。
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        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二人以上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
成要件的犯罪。
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共犯)        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在着手实行
犯罪前形成的。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中共犯)        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在着手实行
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的。
简单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
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有实行犯
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犯)        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1、组
织犯;2、教唆犯;3、实行犯;4、帮助犯。
一般共同犯罪(非集团性共犯)    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
织。
l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分 类  定  义        刑 事 责 任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
子。    刑法第26条: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
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
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28条: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
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A、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B、
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刑法第29条: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
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
或精神病患者(无责任能力人)实行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
"或"间接实行犯",应当按单独罪论处。

6-3一罪与数罪形态
l       一罪:基于一个确定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
犯罪构成的犯罪。
l       数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犯
罪。
一罪的类型      1、单纯的一罪(纯粹、典型)     基于一个罪过形式、实施一个行为,
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2、实质的一罪   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
是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
        3、法定的一罪   本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
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结合犯、惯犯)
        4、处断的一罪(裁判的一罪)     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

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作为一罪处理。(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数罪的类型      1、同种数罪     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犯意,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
,触犯同一罪名的独立数罪。是否并罚争议中。
        2、异种数罪     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性质不同的行为,触犯数

不同罪名的独立数罪,应当并罚。
l
一罪类型        罪犯类型        定  义  特  征  处  罚
实质的一罪      1、想象竞合犯   实施了一行为(故意或过失)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形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按行为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
的一罪定罪处罚。
                        2、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
        2、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犯 实施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
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1、客观上,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法定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
定刑。  按照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2、主观上对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的结果均有犯意。
        3、继续犯(持续犯)     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

状态的犯罪形态。        1、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按照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法
定刑
处罚。
                        2、犯罪既遂以后,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
                        3、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4、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时间。
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       两个以上独立罪名的不同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

结合而成一种新罪名的犯罪形态。(如:刑法229条第2款)    1、数个独立犯罪的具
体犯罪的结合。  按照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法定刑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2、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结合成一个新罪
                        3、数罪的结合是基于刑法分则的规定
        1、     惯犯(我国仅有一种常业性惯犯,即赌博罪的常业犯)        以某种犯
罪为常业,
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或几种犯
罪,已养成犯罪恶习的犯罪分子及其犯罪形态。      1、客观上反复实施同一种或几种
犯罪行为,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且多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形成了犯罪恶习
。      按照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法定刑处罚。不得同种数罪并罚。
                        2、主观上具有反复犯罪的故意,主观恶性深,较难改造。
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       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构成

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1、具有连续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按一罪从重处罚。
                        2、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3、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2、牵连犯       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
他罪
名的犯罪形态。  1、具有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       1、     按一罪从重处罚(

般)2、 数罪并罚(特殊)刑法157条第2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
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
目的行为与结果
行为;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结果)
        3、吸收犯       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吸收,而仅按吸收的罪处断的犯罪
形态
。(吸收犯都是牵连犯,牵连犯不一定都是吸收犯)  1、有数个犯罪行为       按吸收
之罪处断。
                        2、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a重行为吸收轻行为;b主行为吸收从
行为;c实行行
为吸收非实行行为(预备、帮助、教唆行为)

第七章  正当行为
7-1正当行为概述
l       正当行为(排除危害性的行为、阻却违法性的行为):某一行为从形式上看符合
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某种特殊的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不构成
犯罪的行为。
l       种类:1、正当防卫行为、2、紧急避险行为、3、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4、执行
命令的行为、5、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7-2正当防卫
l       正当防卫: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
1、     起因条件: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不宜进行正当防卫的行为:
a、合法行为,b、正当防卫;c、紧急避险,d、意外事件,e、防卫过当、紧急避
险过当,f、过失犯罪、不作为犯罪。
·假想防卫: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
害者进行防卫。/a、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以过失犯罪论
处;b、主观上没有过失,按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     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不能实行提前防卫或事后
防卫。
·已经开始: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
益构成了现实的危害。表现为:a已经逼近侵害对象,b已经着手实施侵害,c已经
威胁到被害人的安全。
·为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而预先安装防卫设施的行为,如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
质,视为合法行为。否则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是正当防卫。
3、     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打死
吃人老虎,不是正当防卫,是紧急避险)
4、     主观条件: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
·防卫挑拨:行为人处于侵害的目的,以挑衅、引诱等方式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
,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双方都是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不是正当防卫。
5、     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伤害。原则上应以制止
不法侵害所必须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
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l       特殊防卫权(无限制防卫权):刑法第30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
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
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l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伤害。
特征:1、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2、主
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故意或过失),3、过当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
果关系。
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虑:1、防卫目的,
2、过当程度,3、罪过形式,4、权益性质。

7-3紧急避险: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
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
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1、     主观条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a、人的危害行为(违法和犯罪)b、自然灾害c、动物侵害d、人的生理疾患
2、     起因条件: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假想避险:危险并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进行了所谓紧急避险行为的,/
a、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以过失犯罪论处;b、主观上没有
过失,按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     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如果危险
尚未发生,或者危险已经结束,行为人实施避险的,称为避险不适时
4、     对象条件: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     可行性条件:只能出于"迫不得已":危险发生之时,除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     限度条件: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a、人身权大
于财产权,b、不能牺牲他人生命以保全自己生命,c、不能为保护某一较小财产权
益而损害另一较大财产权益,d、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具体情况具体
分析
·紧急避险的例外限制:为避免本人遭受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
任的人
l       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特征:1、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造成了对合法权益的不应有的
损害。2、主观上对其避险过当行为结果具有罪过(间接故意或过失),3、避险过
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刑事责任:刑法第21条:对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l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正 当 防 卫     紧 急 避 险
相同点  目的    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

        前提    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责任    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都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

免除处罚。
不同点  危害来源        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人的不法侵害、自然灾害、
动物侵
害。
        行为对象        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  必须是第三方,是
合法行
为对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
        行为限制        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
防卫。
        出于迫不得已,别无其他选择。
        行为限度        造成的损害不受限制,特定情况下,可以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
的损害
。      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主体限定        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是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
 不适用于职
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他们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逃避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8-1刑罚概念
l       刑罚: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8-2刑罚目的
特殊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使用和执行刑罚,预防其再次犯罪。
一般预防:国家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
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九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9-1刑罚体系概念
刑罚体系: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仅对外国人独立适用或附
加适用)。
9-2主刑
l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使用的主要刑罚方法。特点:只能独立使用,不能附加适用
。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l       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
造的刑罚方法。是最轻的一种主刑。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刑法38条)。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刑法
69条)。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刑法42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附加判处。刑法55、56条:对
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管制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管制的期
限相等,同时执行。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不能担任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
业(包括我国与港澳台客商合资、合作企业)的领导职务,不得外出经商。
·被管制中应遵守: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
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
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
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刑法38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l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法42条)。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刑
法69条)。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
1日(刑法44条)
·刑法43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参加劳动的,酌量发
给报酬。
l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
方法。是使用范围最广泛的刑罚。
·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刑法45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到20年:1、数
罪并罚时,15~20年(刑法69条)。2、死缓,在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死缓2年期满后,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刑法50条);3、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
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
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刑法47条)。
l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仅
次于死刑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适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防火、决水、爆
炸、投毒、抢劫、强奸、贩毒、走私、贪污、受贿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l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古老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我国采取少
杀、慎杀,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政策。
1、     适用范围的限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48条)a、客观上给国家和人民
造成的危害是否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造成后
果特别严重,致人重伤、死亡,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b、主观恶性是否达
到了难以教育改造的程度。
2、     犯罪主体的限制:
·刑法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含审判前被羁
押时已经怀孕的、判决后执行前怀孕的),不适用死刑。
3、     核准程序的限制:
·刑法48条:死刑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滇、粤、桂、川、甘、黔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
和涉外、涉港澳台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以上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行使。
4、     执行制度的期限:
·刑法48条: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
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死缓的适用条件:
1、     死缓执行适用条件:a罪该处死;b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2、     死缓执行的判决即其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
准。
3、     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在死缓执行期间,a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
,减为无期徒刑;b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
;c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执行死缓
2年期满以后,尚未裁定减刑以前又犯新罪的,不能视为是在死缓执行期间犯罪,
应当重新数罪并罚。
4、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
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9-3附加刑
l       附加刑(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特点: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
适用。
l       罚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单位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适用方式:1、选处罚金(仅能独立适用);2、单处罚金(仅限单位犯罪);3
、并处罚金(仅能附加适用);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交纳方式:1、一次或分期缴纳,2、强制缴纳,3、随时缴纳
l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可独立
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
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
领导职务的权利。
·附加适用于重罪: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适用;2、对于故意
杀人、强奸、防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
加适用;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适用。
·期限:1、独立适用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的,1~5年;2、管制附加
适用的,期限同管制期限;3、死刑、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缓减为有期
或无期减为有期的,附加适用3~10年。
·起算:1、管制附加适用,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同时结束;2、有期、拘役附加
适用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执行主刑期间当然适用。3
、死缓减为有期或无期减为有期的,附加适用3~10年,刑期应从减刑后的有期执
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算,执行主刑期间当然适用。4、单独适用应从判决执行
之日起算。
·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
l       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方法。
·范围:刑法59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
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
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刑法60条:没
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
应当偿还。
·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由法院执行。
l       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处罚方法。(只适用于外国
人)
9-4非刑罚处理方法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由主管
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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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堂堂正正做人,扎扎实实学法,快快乐乐生活,一心一意对她。==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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