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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特别法必定优于普通法吗?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Apr 15 12:33:31 2001), 转信

最近,笔者从报纸上看到了两个几乎完全相同的案例。案例一是
某公安局通知王某参加招收警察面试的挂号信,被邮局积压,导致王
某收信时已超过面试时间四天而无法参加面试。王某起诉于法院。一
审法院判令邮局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费2万元。
邮局不服,认为本案应优先适用邮政法,仅承担邮件本身的赔偿责任,
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而不应适用邮
政法,遂维持原判。案例二是陈某报考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的准考证
(写有考试时间),在北京大学用挂号信寄出后,被邮局滞留,导致
陈某在收到准考证时已超过考试时间12天。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邮
局赔偿误考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邮局认为本案应优先适用邮
政法,只能赔偿5元。目前,法院对此案尚未宣判。

  在上述两案原被告双方的争论中,都存在着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
系问题,即应优先适用邮政法还是民法通则的问题。诚然,特别法优
先于普通法是我们的一个法律原则,也是我国最近通过的立法法明确
规定的。但是,这个原则的运用却是有条件的。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的第一个条件,是在普通法中一般应有准用性法律规范的存在。这种
准用性法律规范一般表述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种类”等。特
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第二个条件,是特别法只能适用于特殊情形。法
院在第一个案例中的判决就是对第二个条件的最好注释。也就是说,
对邮件本身的损害赔偿是一个特殊问题,应适用特别法即邮政法的规
定;但对邮件延误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一般性损
害赔偿问题,应适用普通法即民法通则的规定。在第一个案例中,邮
件本身并未被损坏,因而也就不存在适用邮政法确定赔偿责任问题;
只存在邮件被积压而导致的损失问题,因而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确定赔
偿责任。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的上述适用条件,我们相信,
法院在第二个案例中对赔偿责任的确定,也不会适用邮政法的规定,
而将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一个法律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把握该条件是我们准确适用法
律的前提。无条件地适用这个原则,将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给予另一方当事人以特权。在两个案例中,作为被告的邮局都试图
利用邮政法这一特别法为自己解脱责任,谋取特权。因此,第一个案
例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以判例的形式向我们揭示和解释了这样一个道
理,特别法并不是为某些当事人提供特权的法,并不是为某些当事人
谋取特权提供保护的法;试图利用特别法为自己谋取特权的时代,已
经成为历史;继续利用特别法为自己解脱责任的努力已经或必将遭受
失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正在得到全面贯彻。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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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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