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kikue (圈圈非轩轩), 信区: CL
标  题: 论无效保证合同责任的承担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Apr  7 10:50:03 2001), 转信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份有效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合同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据此
,结合保证合同附从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征,保证合同存在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其
无效和保证合同本身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两种情形。具体包括以下三类:第一、主
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第二、保证人不具备保证主体资格,保证合同无效;第
三、保证人因受诱骗、欺诈、胁迫等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无效保证合同保证责任的承担也有三种。

一、因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此种情形,保证合同
无效的事由是基于主合同的无效而产生的。对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以何
种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法》未作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
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保证合同无效的
情况下,保证既不能依主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
证人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
事责任,它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行
为,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无效、被撤销,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的
赔偿责任。其保护的是一种依赖利益损失,是对无过错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合同不
成立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的一种弥补方式。

二、保证人主体不合法,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
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
为保证人。上述单位或无独立经营的财产,或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等,其作
为民事主体从事担保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担保行为应属无效,此种情形
保证合同无效的事由是基于保证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引起。保证人不具备
保证主体资格而无视法律规定,担保主合同的保证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债权人对
保证人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明知的,然而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认真审查保
证人主体资格,依然要求或接受保证人作担保,客观上存在过错。债务人亦明知保
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格,但仍要求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自己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
主观上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即
债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义务时,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均应承担缔约过
错责任。

三、保证人因受诱骗、欺诈、胁迫等而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的保证合同,保
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4项“恶意串通,损害国
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效”之规定,无论主合同的债权人
、债务人怎样勾结,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使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该保证行为亦属无效,保证人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