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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八)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Mar  5 19:48:04 2002), 转信

  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
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
;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
;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第三百五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
充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补
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
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
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
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变更、追
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
延期审理。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第三百五十四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
:
  (一)发现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
  (四)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起诉一并审理的。

  第三百五十五条 出庭的书记员应当将庭审情况写成笔录,详细记载庭审的时
间、地点、参加人员、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情况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
以及法庭判决结果,由公诉人和书记员签名。

  第三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应当
当庭移交人民法院,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对于在法庭
上出示、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人民检
察院应当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第三百五十七条 对于当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在审判长宣布休庭
后,公诉人应当与合议庭办理交接手续。休庭后向法院移交有关证据材料的,即时
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封存保管的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
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二)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
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
的通知上缴国库,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百五十九条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
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条 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
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
  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对原审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
出纠正意见;
  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反驳无理上诉,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三百六十一条 对抗诉和上诉案件,与第二审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应当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案卷材料。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在接到第二审人
民法院查阅案卷通知后,应当到第二审人民法院查阅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案卷。

  第三百六十二条 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
抗诉范围的限制,重点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
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
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书,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充分。

  第三百六十三条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提讯原审被告人,
复核主要证据。

  第三百六十四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
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并拟写答辩提纲。对上诉案件,
出庭前应当制作出庭意见。

  第三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
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以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
论。

  第三百六十六条 出庭的检察人员需要出示、宣读、播放一审中已移交人民法
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人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在第二审法庭中出
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的移送参照本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派员出席。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应当与人民法院的审级相适
应。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
审理,参照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参照
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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