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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八)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Mar 5 19:48:04 2002), 转信
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
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
;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
;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第三百五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
充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补
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
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
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
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变更、追
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
延期审理。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第三百五十四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
:
(一)发现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
(四)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起诉一并审理的。
第三百五十五条 出庭的书记员应当将庭审情况写成笔录,详细记载庭审的时
间、地点、参加人员、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情况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
以及法庭判决结果,由公诉人和书记员签名。
第三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应当
当庭移交人民法院,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对于在法庭
上出示、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人民检
察院应当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第三百五十七条 对于当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在审判长宣布休庭
后,公诉人应当与合议庭办理交接手续。休庭后向法院移交有关证据材料的,即时
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封存保管的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
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二)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
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
的通知上缴国库,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百五十九条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
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条 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
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
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对原审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
出纠正意见;
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反驳无理上诉,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三百六十一条 对抗诉和上诉案件,与第二审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应当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案卷材料。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在接到第二审人
民法院查阅案卷通知后,应当到第二审人民法院查阅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案卷。
第三百六十二条 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
抗诉范围的限制,重点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
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
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书,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充分。
第三百六十三条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提讯原审被告人,
复核主要证据。
第三百六十四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
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并拟写答辩提纲。对上诉案件,
出庭前应当制作出庭意见。
第三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
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以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
论。
第三百六十六条 出庭的检察人员需要出示、宣读、播放一审中已移交人民法
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人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在第二审法庭中出
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的移送参照本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派员出席。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应当与人民法院的审级相适
应。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
审理,参照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参照
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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