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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yal (虫), 信区: Reading
标  题: Re: [转载] 没有受害人的违法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Nov 22 14:41:39 2001),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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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在这篇文章上犯了两个根本上的错误。
    其一,本文所列举的同性恋聚会,并没有违反治安条例。因为即使在中国,同性恋
问题也只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同性恋聚会为违法,因此作者用这个事例
来支持本文的论点并不合适。
    其二,作者从头到尾都只用了经济学的观点来论述,未免失之偏颇。我很赞同“没有
受害者的违法”这个提法,但这只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的。举一个例子,一个人不穿衣
服在街上裸奔,没有受害者,但他是违法的。为什么呢?因为人不仅是经济人,还受道德
的约束。
   两位经济学家的理由确实是很有道理,但他们忽略了经济以外的因素,因此不大可能
实施。在社会学的定义上,违法人们公认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行为被称为越轨,
无论这个行为是好是坏。
  因此,违法就是违法,他违反了代表公意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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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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