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好多人白天忙于工作,晚上下班了,喜欢出来逛夜市,但是在唐朝,晚上想出来逛街是一件很难的事。《唐律疏议》卷二十六规定:“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闭门鼓后、开门鼓前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意思是晚上除非是有公事或者看病,否则出来逛街就是属于“犯夜”,罚鞭笞二十,可以看出,唐朝对夜间交通的管制是十分严格的。
繁华大唐
除了这项制度,还有一项也是很不人性化的,那就是过所制度。唐人想要到外地游历,必须要有官方发放的过所,类似于现在的“通行证”,《唐六典》中云:“凡度关者,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外,州给之。虽非所部”,也就是说,凡是要经过一些关口,必须要出示通行凭证,京城的人由尚书省发放,都城外的人由所在州的州衙发放。
对于没有出行凭证而私自出入关津的人,处罚十分严厉,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合徒一年”,就是说没有通行证,私自从关门过,那就要受徒刑一年。相比之下,现代人的出行实在是太方便了,出行基本是随心所欲,只要不出国,走遍中国都很少有人管束你。
这种严格的制度,对人们的出行影响很大,比如众所周知的玄奘西游,其实是“偷渡”,玄奘法师当时因为没有拿到通行证,所以只能“冒越宪章,私往天竺”,看的出,这个制度十分限制人的交通自由。
不过,唐朝实行这样严格的交通管制,也是有其原因的,由于封建社会,生产力不高,为了生产足够的粮食,防止人逃离土地,便用这种措施来限制人的外出,保障农业生产。
具有“前卫”思想的唐朝交通法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衰。从历史中长河中用眼睛去发现、用心去感悟,总会有不同的收获。上述唐朝交通法令制度的介绍虽然重要,但只是“其形”,那么如何“得其神”呢?
只有明确其立法原则,才能更好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那么唐朝交通法中有哪些比较突出的立法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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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强调等级秩序,又注重相对公平
在前述的避让规定中就体现了这一原则,“贱避贵”、“诸司郎中见宰相,皆下马”可以看出立法者对等级秩序的强调,这是封建等级社会的“特产”,在现代交通立法中,这一原则已经被摒弃。
不过唐朝交通立法中也讲求相对的公平,比如在针对船舶超载的问题:“违限私载,若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意思是如果船舶载重超过限度五十斤,那么发送货物和接收货物的人,都要被处罚。在案件不涉及到权贵时,法律的制定和施行将尽量保障社会公平。
2、既重视处罚,又鼓励补救
唐朝交通法令相比现在,还是比较严苛的。比如“宵禁”制度、出行许可制度等,一旦违反,便施以笞刑,严重的话,还会有牢狱之灾,甚至判处死刑;出现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按照“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来判处,即流放千里,并处以三年戴枷劳改,而在现代社会里,由于驾驶过失致人死亡,一般处三年以下徒刑,除非肇事逃逸,否则刑罚不是很重。
在鼓励补救方面,唐朝立法者也很有技巧。即把补救的程度和处罚的力度挂钩,补救得力,可以降低处罚的力度,补救不力,就依法处罚。按照《唐律疏议》中的卷二十一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物殴伤人者二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意思是说,在这种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伤势还不明确,那先保留罪名,让犯罪人为受害人医治,等到了规定的期限,再按照法律处罚犯罪人。
本案中,受害人金儿和想子伤势虽然很严重,但未经过治疗,还不确定之后是否能恢复正常,因此适用,而康失芬暂时则在雇主靳嗔奴的担保下不予处罚。这种将补救程度与处罚力度结合的法令,可以极大减少社会财产损失,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在现代立法中,也有较大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