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说法分歧较大,莫衷一是,小编个人采信第一种说法。
“三互法”的影响
“三互法”这样一个明确的关于地方官吏任免的法律规定,影响肯定是巨大的。从积极影响上来看,“三互法”无疑是对不同州郡的大家族的联姻的情况有抑制作用,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控。而且后来东汉即将要分崩离析的阶段,“三互法”还起到了一定的减缓割据分列进程的作用。因为不能做本籍贯的监临官这一项规定,东汉末年的群雄都没有在自己的家乡起家。豫州沛国人曹操起兵和初期活动的地方是兖州;豫州汝南人袁绍在和董卓分道扬镳后去了河北。因为他们知道要割据一方以争天下的前提是要得到朝廷的认可,成为州郡的长官,而由于“三互法”的存在让他们不能以自身籍贯地为基本盘,受家族的支持相对就更少一些。但并非
另一方面“三互法”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三互法”扩大了回避的范围,相应的必然要提升选官的难度。《后汉书·蔡邕传》中之所以提到“三互法”,就是因为在严格实行“三互法”的前提下,北方重要的产马、产甲地幽州和冀州的长官“久缺不补”,合格的人太少,以至于只有两州的人才可以挑选。蔡邕权衡利弊,上书请求放宽回避范围,但没有得到肯定的回应。而随着外戚、宦官、叛军、边患等势力的轮番破坏,东汉朝廷已经岌岌可危,对地方的掌控非常有限,“三互法”即便执行,也无法阻止地方割据势力的形成,挽回东汉王朝的崩塌之势了。
参考文献:《后汉书》、《三国志》、《文献通考》、《从“三互法”不是“三护法”说起》、《东汉“三互法”及“幽、冀尤甚”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