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道路维修与管理是有一套办法的。政府为此设置了专门的官员驾部郎中。由他主管国家輿辇车乘、传驿厩牧、马牛杂畜之籍唐代传驿给马的规定是:
一品八匹,二品六匹,三品五匹,四品五品四匹,六品三匹,七品以下二匹;给传乘的规定是:一品十马,二品九马,三品八马,四品五品四马,六品七品二马,八品九品一马。
有关驿站的管理条令尤为苛繁,如“诈乘驿马,加役流”,惩处是相当严格的。律文规定:在驿站乘马牛驴骡驮运私物不得超过十斤;乘车运私物不得超过三十斤,乘舟船载衣粮不得超过二百斤。凡超载者,均予惩处
据《旧唐书・职官志》,度支郎中主管国家转运、征敛,送纳之事,“皆准程而节其迟速”。凡天下舟车水陆运载,都定下路途运费,以程途远近,货物轻重贵贱,道路平坦艰险等情来确定“脚值”。并且要求:
陆路,马一天七十里,驴五十里;步行五十里车三十里;水路,重舟逆水每天河行三十里,江行四十里;一般
日行四十五里。空船逆行,河四十里,江五十里,其余六十里。如果顺流而下,则轻重同程;河一百五十里,江一百里,其余水行七十里。至于三峡、砥柱之类,则不在此限。遇风水浅无法正常行走时,要就近向政府申报,否则作违限处置。
关禁与街道巡警,隋唐时期也十分注意。唐时有关口二三十座上下,番客往来,査阅其行李包裹,看有无危险品、违禁品;凡犯禁者,没收其货物,处罚当事人;凡捡到失落的东西,公开陈列于本司门外,说明来历,满一年后无人认领,就予以没收。
商旅过关,先在京师所属各省办理手续,领取“过所”。外地由各州发给“过所”,凭此出入关门。出寨逾月者给行牒,猎手打猎要三个月,就给予长籍。商人还有公验,僧道需有度牒。
在街道方面,则禁喧呼夜行,禁侵街建筑,街市人众中走马,禁占用或污秽道路;禁止在街路上施机关、开阱坑,妨害行人;禁夜间用火等。这一切,对于保证交通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防止火灾等都是有益的
关于行船,也明确规定了开船、行船、停泊、装卸、安标回避、损伤、事故等情况的处治条规,不执行者予以惩治,如摆渡时事先不讲明价钱而中途勒索,明知水情险急而超载运行,都要受到严肃的处治,造成人身伤亡的,要负责刑事责任。
至于要害部门、要害单位的门禁、巡查、防火、防谍、防盗措施,这里就不ー一介绍了;需要说一下的是关于交通的“仪制令”问题。
《仪制令》是古代国家对全体官民的社会行为的礼仪性规范条令,内容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唐萧嵩等撰《大唐开元礼・序例》下所讲的《仪制令》,包括了“衣服、斋戒、祈祷、杂制”四个方面,有上千个条文,均不得违犯。
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颁发了《唐律・仪制令》,其中有一条的内容是:“凡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
违反《仪制令》者虽不算犯法,但也要受到严格的纪律惩处,《唐律》规定:“诸违令者,挞五十;别式减一等,物仍没官。”
犯法不可,违令也不会被放过。
五代后唐长兴二年(931)八月敕:“准《仪制令》‘道路街巷,贱避贵,少避长,重避轻,去避来”有此四事。承前,每于道途立碑刻字,令路人皆得闻见。”
《唐律》中还有“不得在街市走马”、“不得在人众中走马”的规定。走马,即“跑马”,那势必伤人,故禁止。又规定:以船载客,需事先订价,不得超载,“不得在中流索价”;出航,要避风浪,船主对预知的可能风浪所引起的灾难,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令,也符合今天“交管立法”的原则精神
所以说唐代的文明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点一滴地逐渐积累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