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更法》中写道“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商君明确指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百姓。既然是保护百姓,为什么还要推行严刑竣法呢?山东六国抨击秦政就说“秦人不觉无鼻之丑”,可见秦人被处以劓刑的不在少数,至少秦国室宗公子赢虔是被公开处以劓刑的。
陈胜起义之时就高呼“天下苦秦久矣”,所谓的“苦秦”就是指天下百姓被秦法折磨得生不如死。后世文人骚客称秦国为暴秦,所谓的“暴”就是指秦法酷烈,轻则黥面割鼻,中则断手刖足,重则处死不赦。荀子说,秦法细致绵密,事无巨细,皆有法式,百姓们不读诗书,识字学理皆以法官为师。
商君以严刑竣法为手段,以“法者所以爱民”为目的。手段残暴,目的大仁,这两者看似南辕北辙,商君却自有解释。以暴制恶,以法导善,最终人人遵法守法,天下大治,刑罚虽然立在那里,但却派不上用上场,也实现了商君说的“以刑去刑,天下无刑”。
法家认为人性本利,人们为了获得利益,必然会手段尽出,做出一些损人利已的事情来。商君说“民之求利,失礼之法;民之求名,失性之常”,也就是说人们在面对足够大的名利时,往往会突破礼仪和法律的约束,还会丧失自己的本性。如何让人们在争取利益时不失礼之法,也不失性之常呢?最终还是要靠法律!
《商君书.开塞》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此俗之所惑也。今世之所谓义者,将立民之所好,而废其所恶;此其所谓不义者,将立民之所恶,而废其所乐也。二者名贸实易,不可不察也。立民之所乐,则民伤其所恶;立民之所恶,则民安其所乐。
法律也分“善法”和“恶法”:所谓的“善法”就是以说教为主,即使有处罚也十分轻微,这是人们喜欢的法律;所谓“恶法”就是以刑罚为主,轻者施以肉刑,重则处以死刑,这样的法律让人既厌恶又畏惧。商君认为要让人们遵法守法,就要让人们敬畏法律,因此法律需要用人们害怕的东西来作为处罚。
人们不喜欢劳动,因此秦法规定犯人要无偿劳动。人们害怕自由受到限制,因此秦法规定犯人要坐牢。人们害怕财产受到损失,因此秦法规定犯人的财产会被充公。人们害怕身体受到伤害,因此秦法规定了多种肉刑,专门伤残犯人的身体。人们害怕生命被剥夺,因此秦法规定了多种死刑,专门用来剥夺罪犯的生命。
韩非子举了一个例子,证明“恶法”的作用远远超过“善法”。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故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
资源有限而人的欲望无限,如何分配利益以确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就需要严刑竣法来约束。刑罚再重,那也只是针对违法者,守法公民何惧之有?用今天的话来说,违法成本过低,会让更多的人以身试法,最终的结果就是少数违法者获利,多数守法者失利,法律丧失权威,违法者越来越多,社会治安日趋恶化。《商君书.赏刑》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
商君说:先王立禁,以辱人、伤人、杀人为手段,但目的并不是追求伤残民众,而是为了禁奸止过。要让人们不违法乱纪,只有用重刑。刑罚重,且犯法者都被处罚,那么其他人就再不敢以身试法了,人们都不犯法了,国家也就没有受刑之人了。国家无受刑之人,也就达到了以刑去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