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宪群:秦朝御史大夫制度之历史得失

2020-10-10 17:17:18 作者: 卜宪群:秦朝

在地方监察制度上,郡监对郡内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发回重审的权力,对犯错的官员,有举劾、调查权,收缴犯罪二千石官员的官印时也需要郡监参与。睡虎地秦简《语书》记载南郡的郡守腾曾“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语书》当是腾派遣乘传客循行前发布的公告。从岳麓秦简中的律令和汉初《二年律令》看,都吏的主要职责是举劾地方上不服从法令的官员,以及复核、判决地方的案件。从都吏的职责看,他们当从郡长官的亲信掾属且熟悉律令者中选任。秦朝县级官府的监察任务主要是由令史承担,监察的对象是官啬夫,即县属各部门的长官。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公家财物的出入状况。岳麓秦简《关市律》规定,县官有买卖,须有令史监督。里耶秦简记载,秦始皇三十五年八月七日这天,因为县里官员的炊事员士伍得告发戍卒恶有赎耐罪,迁陵县少内沈从县府中出三百五十钱悬赏了他,令史华监督。简文将出钱数、时间、负责人、收款人、事由、监督者、书手一一记录,以备查核,从此可窥秦监察职能。

总之,秦朝建立后,随着政治控制的强化,行政管理事务的复杂,官员数量的激增,监察成为国家治理的必要手段。因此,秦朝逐步建立起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体系。尽管我们对秦监察系统的认识还不十分清晰,但通过文献和新出简牍材料,也能够看出其运行的大致情况。

历史局限——御史大夫制度的贡献与宿命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在继承战国以来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初步构建出一套监察体系,不仅极大丰富了秦朝政治制度的内涵,也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首先,秦王朝统治者高度重视监察制度建设。御史大夫官职的创设以及御史大夫政治地位的提高,说明秦充分认识到监察在国家制度中的重要性。此后,历代王朝无不将监察制度作为国家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之一。后人说“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当然也包括监察制度在内。其次,秦王朝的监察制度指向明确。从现有材料看,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保障政治运行,肃清吏治,是秦监察制度的核心。为保障监察的有效性,秦已经初步将监察与行政在职官设置、职能划分上做了区别,这是非常重大的制度设计创新。再次,秦王朝的监察内容细密。从出土简牍材料来看,秦对各级官吏的监察内容十分仔细,不仅有政治监察,也有各项行政监察,几乎涵盖了官员的一切事务。

秦朝虽创设了较为完备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制度,但却没有避免二世而亡的命运。貌似强大的秦王朝,只存在了十五年,留下了各方面的历史教训。从监察的角度审视,也有值得总结的地方。监察是政治的延伸,秦王朝执行毫无弹性的法家路线,秦始皇本人“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秦朝的御史们也一定如此。这样的“急法”,越是认真执行,越容易加剧社会矛盾的积累。特别是秦二世上台以后,面对农民起义,闭目塞听,自欺欺人,听到假话,怡然自得,说真话的人反而下狱;有时御史甚至与昏庸的政治沆瀣一气,如御史大夫盲目颂德就是例子。这样,再精致的监察制度也不能挽狂澜于既倒,甚至会起到加速政权灭亡的反作用。

里耶秦简选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