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若商家明知销售的螃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出售,导致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此时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同理,消费者凭其他提货卡提货遇到相似问题,可以参照上述情形进行维权。
4、欺负消费者?无效!
小赵印制的提货卡多买多优惠,无使用限期。去年中秋节前夕,张女士一口气购买了一百张螃蟹卡、月饼卡等提货卡。今年9月份,张女士突然收到企业的短信,称由于经营业务调整,剩余的卡需在今年年底前使用完毕,过期作废,概不退换。此时张女士才发现,螃蟹卡的背后写着“本店保留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
那么,商家是否有“最终解释权”呢?
解析:
“本店保留对此券的最终解释权”,隐含的意思是发生纠纷时以商家的解释为准,一些商家将此当做“挡箭牌”,但这样的做法明显不合法合理,“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应属无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也就是说,若企业因业务调整终止兑换未到期的月饼卡、螃蟹卡,应提供退卡服务。
提货卡受欢迎本身是由于其便于携带、易于馈赠、价格实惠等特点迎合了消费市场的需求,但需要警惕各种提货卡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和廉洁风险。种类繁多的提货卡,无论是发售、使用,亦或是馈赠等,各个环节原则底线不能少,莫让这些卡给节日变了味!
感谢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林律师为本文提供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