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了黄某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某频繁遭受陌生电话及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的侵扰,黄某以该剧制作方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此案,认定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制作方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应赔偿黄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
黄某诉称,2019年11月5日开始,其不断收到骚扰电话和微信好友验证通知,严重扰乱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经过询问得知,制作某网剧的两公司未对剧中出现的手机号做画面处理,导致黄某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出现在涉案网剧第八集中。
黄某认为该网剧二制作方泄露了其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侵害其隐私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网剧二制作方向黄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和误工费1000元。
两被告公司表示,涉案手机号码系在拍摄期间由剧组授权工作人员购买,并由剧组合法使用。事发后,公司立即对相关画面进行了模糊处理,并于2019年11月10日向视频网站替换了视频资料,主观上无过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本案中,涉案网剧制作方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涉案手机号码用于剧中角色并公开在网络上,可能导致广大网民通过电话、社交应用软件等方式侵扰黄某,将黄某置于被侵扰的危险中,无论是否有陌生网民实际打扰,已违背了黄某不希望私人生活遭受他人侵扰的意愿,涉及侵害其私生活领域内应有的安宁状态。
在号码公开后,黄某就接连收到多个陌生来电和微信好友申请,彼时黄某正处于学习、工作相对繁忙的毕业前夕,短期内却收到多人较高频次的电话和微信侵扰,对其生活产生巨大负面影响。被告辩称涉案手机号码在拍摄时属于有权使用,但并无确实证据证明。制作方在涉案网剧画面中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存在过错。
综合全案证据,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故一审判决被告两公司应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
法官表示,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在立法导向和法律实施层面均呈现强化保护的趋势。在此背景下,影视剧制作行业有必要强化公民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注意义务,遵循安全且必要的原则。本案被告公司作为制片方,希望在艺术创作过程中为观众呈现完美的艺术效果是可以理解的,但选择恰当的艺术表达方式,避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才是艺术表达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