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教授离职被索赔44万,校方:评上教授5年服务期未满

2020-09-11 12:05:42 作者: 江西一教授离

《南昌工程学院委培高学历人才服务期协议书》关于住房补贴发放的规定。

至于胡宁提出的“学校应该补发其2019年11月的工资待遇12660元,以及返还其被迫交纳的医保费1754元”,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称,校方并不存在扣发胡宁的工资,只是算他在岗的时间计发工资。去年11、12月他不在岗,校方不可能再给他发工资。至于医保费,江西的政策是每年年初把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一次性从学校账户上支走,学校会把应该由教师个人承担的医保,从老师的工资里扣除,全体教师都是一样的。

胡宁称,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在7月5日通知受理上述仲裁申请,8月10日曾开过庭。9月9日上午,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也向澎湃新闻表示,“我们已经在走法律途径了,也在等裁决结果。”

仲裁委驳回胡宁的全部仲裁请求

9月9日中午,胡宁告诉澎湃新闻,其律师从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获悉,仲裁结果已出,其全部仲裁请求被驳回。

根据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9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显示,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支付的438946元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委认为:被聘人员占用了用人单位的编制、岗位职数,也享受了相应工资福利等待遇。在待聘人员数量多于应聘岗位职数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中约定聘任服务期和违约金,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5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7号)中关于落实人才流动在服务期的规定,防止人才无序流动的精神,亦合乎情理。

对于申请人提出“按照服务期协议和学校相关政策履行服务期责任”的签字承诺和缴纳违约金行为是被申请人逼迫所为的诉称,仲裁委认为:2013年10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南昌工程学院引进高学历人才协议书》中,有明确的申请人应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的约定。而且申请人也未举证证明其在2017年3月被聘任为教授职务时,对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提出异议。

对于申请人提出“自己是被学校解聘,而非主动离职”的说法,仲裁委认为:申请人系调动的发起方,调动的申请一旦送达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同意,双方终止人事关系的法律效果产生。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反悔,被申请人不同意,要求申请人办理调动手续,是依法行使自主用人权。以调动的形式终止人事关系,双方有均等的权利。

综上,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9月9日下午,胡宁在知晓仲裁结果后向澎湃新闻表示,下一步他将继续走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劳人仲字[2020]第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