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一对情侣因感情问题发生冲突后,男方受伤。事后,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女方为此赔偿了男方8000元。不过,男方最后还是将女方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庭审时,男方还当庭追加诉求:“请求法院判定女方抚养我30年。”
1980年出生的韦斯比刘丹大11岁,两人原是情侣关系。2018年9月14日,两人因感情问题在海口市某小区门口发生冲突,导致韦斯受伤。韦斯前往医院进行检查,疾病诊断证明书上显示的结果为:头部,右肩背部及腰背部软组织挫伤。
时隔4个多月后,韦斯向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报案,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刘丹处罚款三百元。
2019年2月26日,韦斯与刘丹签订了《承诺书》,主要内容为:刘丹一次性赠送给韦斯人民币8000元。自协议签署之日起,韦斯承诺今后不再纠缠刘丹,如再有任何寻衅滋事,需如数还回赠送的8000元,并补偿刘丹的精神损失,名誉损失,负法律责任。
耿耿于怀告上法庭
这份《承诺书》并没有起到作用。事后,韦斯还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该案在庭审时,韦斯还当庭增加6项诉讼请求,其中一项是“请求法院判定刘丹抚养我30年。”不过,法院认为这项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健康权纠纷处理范围,法院不予审理。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认为,韦斯与刘丹签订的《承诺书》有双方的签字确认,有双方的赠与合意,实为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该合同虽有韦斯承诺今后不再纠缠刘丹,以前所有的事永远不再拿来重提,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工作、生活的约定,但受赠与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所负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
因此,刘丹关于“已经向韦斯支付了《承诺书》中8000元的损害赔偿费用,韦斯也承诺不再追究此事,韦斯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韦斯与刘丹因感情问题发生冲突,导致韦斯受伤,侵害了韦斯的健康权,给韦斯造成了人身损害,应当赔偿韦斯的各项损失。对此,法院判决:刘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韦斯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610元;驳回韦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韦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南国都市报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