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包头晚报】;
近期,“老人被狗绳绊倒摔死”“女子被藏獒吓撞车狗主人被判赔100多万”等新闻纷纷登上热搜,引发社会各界对养狗伤人事件的关注。今天,就让石拐区法院的法官讲一讲,主人遛狗未栓绳,老人因害怕驱赶而摔倒,究竟谁来担责?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0日早晨
家住石拐旧区幸福大院的高某从家前往门诊测血糖,偶遇正在遛狗(未牵绳)的王某,二人相遇后,狗跑到了高某身边,高某由于害怕便用拐杖驱赶狗,继而摔倒在地,后被二路人(李某和张某)扶起。高某回到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当日前往包头市九原区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入院时王某缴纳1000元住院押金,办理出院手续时高某的儿子联系王某处理该事,王某又缴纳了3000元的医疗费。经诊断,高某为L1椎体楔形改变、右侧耻骨下支骨折。出院后仍感到身体不适,又于4月25日再次住院治疗。
法院怎么判
经过审理,石拐区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判决:被告王某夫妻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1933.79元、护理费2172.8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500元,共计6206.59元。
法官评
本案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事发地点为属于公共场所。由于王某在公共场所遛狗时,没有采取主动、积极和有效的方式方法对该动物进行管理、约束和控制,而是放任动物自由行动,致使高某因害怕而摔倒。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王某夫妻二人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二人也未能举证证明高某对此事件的发生具有过错,故不能免除其责任。因此王某夫妻二人作为本案加害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是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普法
在饲养动物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来说,饲养人或管理人一般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被侵权人是故意挑逗、惹怒动物致其损害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如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如被侵权人系一般过失的,不免责
如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免责,在赔偿被侵权人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证实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免责
对于违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
对于违禁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免责事由,因为其违法在先
对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责任的,免除赔偿责任,动物园的设立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要求其承担过重的责任
来源:包头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