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改变了此前《民法通则》第100条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限制条件,这就意味着尽管大部分明星对自己的表情包并不介意,但仅仅是普通交流中不正当使用公民肖像,例如明星真人表情包、综艺节目、影视作品的截屏以及对这些进行再创作形成的表情包,也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尤其是使用、传播一些恶搞、丑化、歪曲公民形象的表情包,则非常容易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一旦构成侵权,就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法官提醒 ]
“斗图”时代 慎用表情包!
看到这里,可能有的读者就要问了:“葛优躺”表情包我也经常用,是否会构成侵权呢?
在这个“斗图”时代,几乎每个人都在用表情包表达自己的情绪。本案中的原告蔡徐坤就曾经因为一段“唱、跳、RAP、篮球”的视频在网络上“爆炸式”传播,更是成为了许多UP主、短视频制作人的制作素材。但是,不分场合地使用他人肖像的风险很大,一不注意就可能惹上官司,分分钟被要求索赔!
法官提醒,自媒体时代,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具有一定的传播功能,所以真诚聊天最重要,表情包使用需谨慎!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任文伟
修改:陈章群
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