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自己“爱豆”代言的产品,
很多粉丝都情不自禁地“盘它”,
明星带来不仅带流量,更是带销量。
于是有些商家便开始“蹭明星”“傍知名IP”,
结果惹上官司……
近日,福州市马尾法院受理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案件的原告是中国内地知名艺人蔡徐坤。
蔡徐坤,集歌手、演员、音乐制作人于一身,唱、跳、RAP、篮球俱佳,其作为知名艺人,姓名、肖像均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
一、蔡徐坤“被代言”,起诉要求停止侵权
蔡徐坤的工作室经调查发现,福建某公司未经许可且未支付任何许可费用,在其网店中为推广其品牌减肥产品,擅自大量使用了蔡徐坤的肖像和姓名,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蔡徐坤系被告代言人,或与其存在某种合作关系,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
蔡徐坤的工作室认为,被告明知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了“傍知名IP”“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商业道德标准,且构成虚假宣传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姓名的混淆行为,理应承担侵犯肖像权及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法律责任。
蔡徐坤的工作室遂向马尾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发布公开道歉和声明、消除不利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
二、侵权事实清楚,法官释法促双方和解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当即联系原、被告详细了解案情,发现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事实清楚,即耐心做被告工作,释明被告的做法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后果,最终被告主动提出愿意与原告达成和解:
1、
许诺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蔡徐坤的肖像及姓名的产品及宣传照片等;
2、
下架被告线上或线下所有媒介任何形式所涉及侵犯原告蔡徐坤肖像及姓名的产品或宣传照片;
3、
限期清理完毕所有侵犯原告蔡徐坤肖像及姓名的本案涉诉产品;
4、
并愿意一次性支付原告蔡徐坤30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侵犯肖像权多发,使用明星形象要谨慎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多见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进行营利使用,比较著名的案例就有某公司使用“葛优躺”表情包发微博用于商业宣传,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某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5万元并赔礼道歉。
其实不少明星也因为侵权纠纷成为福建法治报和海峡法治在线(官网)上的“嘉宾”:
→ 歌手周杰伦诉厦门一网红餐厅侵权
庭审后,双方均表示愿意在法院组织下尽可能达成调解方案;若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期宣判。
→ 晋江法院执结马伊琍肖像权被侵一案
晋江法院一审审结原告马伊琍与被告揭阳市某不锈钢制品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揭阳市某不锈钢制品公司在报刊上向马伊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12.5万元。案件宣判后,该公司不服并上诉,经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明星权益受侵犯 法院依法来维权
泉州丰泽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判决被告泉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对侵犯林志颖、田亮和张亮3人肖像权和姓名权一事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3名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维权开支2000元。驳回3名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延伸普法
[ 法官说“典” ]
肖像权是民事权利,更是公民基本权利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而肖像权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对自己形象再现的排他性支配权。作为人格权,肖像权既是民事权利,更是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