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被追尾致5人丧命,司机隐瞒身份 交警发现……

2020-09-17 08:51:49 作者: 货车被追尾致

对于象州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陈某不服,向来宾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9月2日,来宾市交警支队作出复核结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藏匿其驾驶人身份,并找他人顶替,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因此作出维持象州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

陈某的拘留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如何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陈某的做法究竟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情形?9月11日,来宾市一接近事故处理的知情人士告诉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认定肇事逃逸,关键是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肇事逃逸的本质特征,即不履行法定义务、逃避法律责任。陈某在货车被追尾后,担心自己没有《从业资格证》而受处罚,便找人冒名顶替其驾驶员的身份,该行为直接反映了其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心理状态,故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该知情人士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按照法律规定,陈某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应负全部责任,但张某林过错实在是太大了,因此才认定两人负同等责任。”

对于陈某的做法,该知情人士表示,这是受其法律意识淡薄的因素影响。此外,由于陈某没有《从业资格证》,他所驾驶的车辆就算购买了保险也得不到赔偿,找人顶包这一行为还有骗保的嫌疑,“他如果没有隐瞒的话,他的责任会很小很小。”知情人士称,陈某这一做法,有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给他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涉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青松表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本案中驾驶员陈某在交通事事故发生后找人顶包,故意隐瞒自身肇事者的身份,其目的就是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该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特征,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公安机关认定陈某交通事故逃逸并承担同等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陈某家属处得知,9月15日上午11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陈某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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