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符雄助)原告陈某甲和文某系夫妻关系,其二人于2015年生一女陈某乙。2019年8月19日,陈某乙到住所对面的海口秀英区华府蓝湾小区游泳池游玩,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当天,该小区游泳池处于公开开放状态,游泳池蓄满水,深水区与浅水区之间亦未设置隔离栏隔离,且未配备救生员。两原告认为,管理该小区游泳池的被告某物业公司未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是导致其女身亡的主要原因,故主张被告赔偿532572.6元(死亡赔偿金666980元、丧葬费38838元、交通费3000元、食宿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760818元中的70%)。
小区泳池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即向原、被告双方了解情况。某物业公司称,该小区的游泳池是不开放经营的,每次的长期蓄水仅是作为游泳池的测试,且入口处安装了门栏,因此并未安排工作人员在旁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应当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义务。该案女童仅4岁,处于需要父母时刻看护的年纪。其同另一名10岁未成年人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前往住所对面的小区,离开了父母的视线。且女童系自行进入游泳池玩耍,而非受人诱导或者胁迫。父母对其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管理游泳池的某物业公司,在未区分儿童与成年人的游泳池中蓄水深度达1米左右,却未立明确禁止标识、设置防护围栏、安排工作人员管理,使案涉幼童能无碍地进入游泳池玩耍。某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蓄水游泳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女童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上述法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某物业公司向两原告支付赔偿款15万元。【责任编辑:张美儿】【内容审核:关业慧】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