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辱骂群友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2020-09-21 16:09:07 作者: 微信群内辱骂

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为公众带来很多便利,特别是微信的出现,真正让“天涯若比邻”变成现实。微信聊天虽然便捷,可也不能胡言乱语。今天就和大家说一起在微信群内辱骂群友引发的纠纷案。

小红是一家水果店老板,凭借着多年经营,积累了一批老顾客。为了更好的带动老顾客,吸引新顾客,特建立水果店微信群来进行定期促销、秒杀,群里的顾客还享受免费派送的服务。由于态度好、服务优,一传十,十拉百,不久群里人数便400余人。看着因为疫情耽误下的生意逐渐向好,小红心里真是高兴,并在群里承诺说等群满那天会发一个大红包,感谢老顾客一直以来的陪伴。终于,群里拉进来了第500个人,可没想到这个人却给小红一个意外的“惊吓”。

说起第500个人的拉群人,是小红的邻居小张,她经营着一家小超市,两人一直关系很好,平时店里高峰期,都会互相帮忙,就连两家孩子们也经常一起玩耍。按理说,这样的关系,拉进来的人一定会很靠谱。可是,在拉进来后没几天,此人却在群里公开发了一段攻击小红自身及其家人的及其侮辱性的信息,其内容低俗不堪,可以说是不忍直视。

想到群里有接近500人都会看到这种内容,小红便气不打一处来,随后却发现发文人已经退群。无奈之下,小红选择报警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经过了解,原来发文人正是小红的“好邻居”小张。为了“神不知鬼不觉”,可以说是“煞费苦心”。先是用另一个手机号申请了微信小号,然后用常用账号把小号拉进了群里,在进群 “沉默”了几天后,改了名字,发送了侮辱信息。随后,她便退出该微信群,并将注册微信号使用的手机卡抽出扔掉,自认为万无一失。

那究竟有啥“深仇大恨”呢?其实说起来也不是什么大事。前几天,两人一起给别人说媒,小红开玩笑说,下面的事就要两人顺其自然了,并让小张不要再操心了。小张感觉小红说她多管闲事,感到自己的热心受到了极大的“侮辱”,于是便发生了上面的事情。在发送完信息后,她又深感后悔,不日便选择主动自首,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小红诉至法院。

那么,在微信群内发布辱骂他人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张发布的侮辱信息在一个500人的群内,其中不仅有小红的顾客、合作伙伴,更有其家人朋友。因此,这则信息的发布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小红品德、声誉、形象的社会评价,客观上侵犯了小红的名誉权,并造成一定影响。但介于小张在事发后确有悔意,并已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在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基础上,最终判令小张在微信群内向小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网络虽具有虚拟性,但也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可以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治社会,我们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凡事三思而后行,是保护他人,也是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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