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投意合的小芳和小明 (均为化名)
很快便订立了婚约
然而好景不长
就在订婚两个多月后
小明却一纸诉状
将小芳和小芳爸告上了法庭
要求解除婚约和追回彩礼
近日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1月11日
小明与小芳经人介绍相识。
2020年2月9日
在介绍人的见证下,双方订立了婚约。小明总共给付了小芳及小芳爸现金11万余元,含 礼金10万余元,小芳、小芳爸及小芳亲属见面礼1万余元。
订婚前后
小芳与小明共同生活了三个月左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小明认为小芳与其前男友联系,双方发生争执,小明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小芳及小芳爸返还彩礼。
小明
她与前男友还存在联系,我们现在情感已经破裂,是她执意要与我分手,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们应当 退还我彩礼。
小芳
他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客观实际、不真实。给付彩礼是一种通常的民俗习惯,是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予行为,我们已按民俗习惯达到了结婚的目的,共同生活了三个多月,是他“喜新厌旧”致使婚约无法继续,是他的完全责任。我们共同生活期间,他多次谩骂、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威胁逼供我有前男友,无端制造解除婚约的理由,给我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我不同意解除婚约,也不同意返还彩礼。
双方各执一词
且对退款金额存在争议
调解未能成功
法院经审理认为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 当事人之间以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按照农村风俗习惯支付给另一方数额较大的现金、物品等财产属于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现小明要求小芳、小芳爸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小明给付给小芳、小芳爸及小芳亲属的 见面礼1万余元:属于小明按照当地风俗自愿赠予,属一般赠予行为,故小明要求返还见面礼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 礼金 10万余元:考虑到小芳小明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在小芳希望双方继续履行婚约的情况下,系小明要求解除婚约,法院认为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万元较妥。
综上,法院判决:小芳及小芳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明彩礼人民币7万元整;驳回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感情不易
且行且珍惜
◆来源:萍乡法院
◆责编:袁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