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向媒体通报了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虽然事故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但是事故的过程却发人深省。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22日1时16分,支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境内,沿S313线由西向东行驶,在图克工业园区百米大道左转弯时,与沿S313线由东向西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支某田、支某涛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件分析
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民警最终认定:小型机动车驾驶人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货车驾驶人吴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认定依据主要是小型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指示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且未开启左转向灯。
交警提示
按规定行车是每个驾驶员的责任和义务,转弯车让直行车是路口通行的基本原则。驾驶人在通过路口时一定要减速慢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