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网友发布一段视频称,北京野生动物园自驾区内,一位小朋友在游览时整个人探出车身,坐在车顶上四处张望。
网友几乎“一边倒”地指出:“这家长心也太大”,“小姑娘真随性”。
一边是动物园反复强调游客要遵守游览要求,而另一边则是游客不断突破安全底线,花样“作死”。游客如果因为没有遵守园区的安全要求而导致严重后果,园区是否要负责呢?
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结果没有过错的,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这是法律规定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游客私自投食被熊咬伤
2017年8月18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再次发生自驾游客擅自开窗遭动物袭击事件。游客陈先生打开车窗投喂食物,结果被熊咬伤左臂。据了解,在该乘客进入时,园区已经向其发放了“不许开窗”通知。事后,陈先生自行就医,并承认自己擅自开窗的行为确实不对,希望以这段惨痛经历提醒其他游客,一定要守规矩。
其实,不仅仅是动物园,只要是景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客故意不遵守规定而导致意外,就需要自己承担责任。
啥是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商店、餐馆、体育馆、动物园、公园等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以野生动物园为例: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保障设施,尽到告知提醒义务,应在动物园门口张贴《游园守则》,并在笼舍等处悬挂“禁止跨越栏杆”“禁止敲打”“禁止嬉弄”等图文并茂的警示牌,在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
园区管理人员应有巡视制度,应尽到对游客擅自翻越、穿越栏杆等靠近动物等行为的劝阻义务。
同时,动物园也需要安装特殊的防患设备,将游客与动物隔离,避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钻入,避免动物因为游客的挑动而加害他人。
如果野生动物园做到了上述安全保障义务,能证明事故不是园方疏于管理造成的,那么园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游客要自担不利后果。
安全保障义务管不了哪些?
安全保障义务是设定在游客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基础之上的,游客不能是精神不正常、没有判断能力和辨别能力的状态。
如果游客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他对于危险应当默认有一种自知。作为园方,应通过标识、提示等措施,让游客清楚明确,在哪里将会有危险。
如果游客没有按照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常识开展游览活动,采取类似于自杀、自残的行为,这种行为不是单方面一昧要求园方尽责,就能简单遏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由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故意导致伤害发生的,后果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自身判断错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央视社会与法”提示
假期临近,对于广大游客来说,看到警示牌一定要遵守,不可存在点滴侥幸心理。
对于园方而言,在不断加强巡逻巡查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突发应急预案。在发生意外情况后,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以此进行高效处置应对,第一时间消除危险情况、救治伤员,把损失降到最低。
参考来源:北京日报、中新网、人民网
来源“央视社会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