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规制人体生物信息采集
今年6月,因不接受动物园将入园方式改成“刷脸”,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了法庭。这起“人脸识别第一案”备受关注,折射出公众对个人信息采集滥用产生质疑乃至不满。
今年上半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也遇到“不刷脸不让进小区”的情况,她明确对物业公司和居委会表达了拒绝。9月23日,在一场主题为《小区门禁能否人脸识别?——人体生物信息采集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则》的研讨会上,劳东燕作为主讲嘉宾,现身说法讲述了这一经历。
劳东燕认为,在小区安装人脸识别装置并无必要,人脸识别技术给社会带来的巨大风险,远远大于它带来的各种便利。另一方面,不经同意收集人脸数据,也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忠云称,目前我国对人体生物信息采集的规定仍主要零星体现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并没有专门的立法规范。在此背景下,社区或小区是人们生活中最长时间居住、最多私人活动的场所和空间,不宜在门禁系统中强制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法律应对可以采集个人信息的主体、法律义务、违法采集作出明确的规定。
有专家认为,人脸识别技术并不一定适合在很多场合采集,建议采取自愿原则,给予居民充分的选择权,刷卡门禁和人脸识别门禁并存。
10月1日,新版《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实施。《规范》要求,在收集人脸、指纹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业界认为,这是政府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释放的一个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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