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市安福县一名当事人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对关键的还款事实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信用原则,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她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据原告贺某诉称,他将自身名下婚前房产以32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因刘某是贺某妻子的亲妹妹,贺某在未收到房款情况下就向刘某过户,且双方未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事后刘某以各种借口拖延,迟迟不予付款,贺某多次向其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时,刘某坚称房款中有12万元为贺某偿还自己的欠款,剩余20万元已分次通过其丈夫转账支付给了贺某妻子即刘某姐姐,并出示了相关转账记录。
主审法官通过认真的阅卷发现,刘某的陈述与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前后矛盾,经过进一步调查,认定刘某存在伪造证据证明其已付20万元房款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其行为扰乱了诉讼秩序,构成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刘某处以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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