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在征求意见稿中,人们印象中长期濒危的藏羚、藏野驴等物种拟降为二级。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打击盗猎取得显著成效,藏羚种群明显恢复,藏野驴、蟒等物种都有类似情况。”张伟说,这些物种退出濒危“明星”动物之列,是基于科学评估的结论,是保护工作成效的体现,也给保护工作带来成就感和继续前行的信心。
物种保护等级降级会不会导致保护成果功亏一篑?也有专家有这样的担忧。“藏羚、藏野驴等物种,经过艰苦努力,种群得到恢复。一旦保护等级降为二级,破坏物种违法成本降低,有可能导致盗猎行为反弹,威胁物种生存。”时坤表示。
当然,没进《名录》并不意味着物种完全得不到保障。“旗舰物种,比如食物链顶端的食肉动物,是地区生态保护的代表物种,保护它的生境,关系整个生态系统的保护。”张伟说,旗舰物种纳入重点保护范围,受益的不仅是这一个物种,而是一整个生态系统。
张伟表示,栖息地缩小和质量下降是很多野生动物共同面临的生存威胁。国家和地方基于各种保护目标,在全国各地设立自然保护区,惠益在同一地区同一生境下分布的其它物种。“设立保护区,可以落实对未列入《名录》的一些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了地方重点保护名录和“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对一些受威胁状况不太严重的物种,实施分级分地保护,结合划定禁猎区、禁猎期,这些措施都有助于保护这些动物的生息繁衍。”张伟说。
应构建合理的《名录》进出机制;提高社会认知,避免因为不了解《名录》、不熟悉法律而违法犯罪
《名录》征求意见出炉后,不少专家和保护组织提出反馈意见。
有专家表示,2015年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脊椎动物卷》,是目前《名录》调整的主要参照,但红色名录对相关物种的评估已经过5年,物种的受威胁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也因此影响《名录》调整的准确性。评估中没有海洋鱼类,我国多数海洋鱼类资源情况不清楚,且海洋保护区面积比较小,导致整个海洋保护进程延迟,不利于这些濒危和极度濒危海洋鱼类的保护。
随着野生动物调查和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未来还有更多濒危物种出现。环保民间组织山水自然保护中心专家认为,对于新发现和报道的物种,由于多为种群数量较小、分布区局限且脆弱的狭域分布种,如果没有列入《名录》,建议以二级或以上级别进行保护,待《名录》更新时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张伟建议,加大科研投入,加大物种资源调查监测力度,科学评估种群状况,依法定期更新或调整《名录》,构建合理的《名录》进出机制。
如何协调好《名录》、地方重点保护名录以及“三有”名录之间关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建议,实行一般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将非珍稀、非“三有”的野生动物都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应对现行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名录进行整合,解决名录间物种交叉重叠问题,形成全国统一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基于名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更新和公开。”
“要加强对商业性利用的合理规制。严格限制野外种群的获取,只有在没有人工繁育种源的情况下,方可允许利用野外种源。因科学研究等用途利用野生动物,应当建立淘汰野生动物流向监督机制。”于文轩说。
时坤建议,一旦物种纳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后,应尽快制定拯救计划,恢复受威胁物种种群与栖息地。还应结合保护地建设,加大力度保护珍稀物种的栖息生境。“物种纳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并不意味只有国家有保护责任,地方应与国家协同,建立基层保护机构,责任落实到县区一级。”
“某个物种列入《名录》后,或保护级别提升后,破坏这个物种的量刑标准、法律责任将会有很大的不同。”陆军表示,一旦意识到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一些人的违法行为就会收敛。《名录》正式公布后,要做好宣传,提高社会认知,避免有人因为不了解《名录》、不熟悉法律而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