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比如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综合看来,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两个个最显著的特点:
1、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没有主次之分。并不像补充责任,只有在直接侵权人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能向补充责任人索赔。
2、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不区分过错大小。在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下,要首先认定义务人的过错大小。
3、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有责任最终承担人和责任暂时承担人之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来看,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为了使被侵权人权益能够及时得到保护,而做出的一种暂时性、替代性的赔偿模式。责任暂时承担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责任最终承担人追偿。
而在未成年人侵权赔偿案件中,毕竟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如果认定其具有监管过错,或没有尽到监管义务,是非常不公平的。
况且,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承担侵权赔偿,也并未包含有可以向对方追偿的规定,并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关于责任最终承担人和责任暂时承担人的区分模式。
综上而言,离婚父母之间对于未成年人因侵权而发生的赔偿责任承担,更像是《婚姻法》中离婚经济困难帮助、和照顾子女原则的一种延伸。
在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因未成年子女侵权导致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而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也会因陷入经济困境导致对今后未成年子女抚养产生不利影响。为了避免对方因赔偿陷入经济困境,孩子能够健康成长,而“可以”判定由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