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的人贷5万块钱没还,男子被连累惨了:赔偿100万变成15万,银行领导无一人受罚

2020-10-12 08:04:32 作者: 同名的人贷5

王先生向法院提出了恢复名誉、15万元的精神损失以及540万元经济损失。

庭审中银行方承认,此事确因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但辩称此事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银行已经消除其不良征信;王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此事与王先生的经济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希望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时,由于无法获悉王先生被纳入征信不良人员名单的具体日期,最终被定为2011年7月1日。

法院另查明,王先生当年寻求的600万元贷款,按照银行利率计算,从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的利息为220.2474万元;而民间借贷按月利率2分计息共计443.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恢复名誉,还可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延川县农行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侵权行为持续3年之久,导致王先生精神受到一定损失,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2017年3月2日,延川县法院作出判决:延川县农行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并赔偿造成王先生的经济损失共计111.6763万元,银行方还需承担1万多元的诉讼费用。

对于一审判决,延川县农行表示不服,并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延川县农行认为,法律规定,名誉侵权是指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为,但该案中延川县农行并不存在上述行为,并且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的精神受到一定损失,经济受到一定损失。

同时,延川县农行还认为,根据一审判决,王先生取得贷款,征信审查仅仅是取得贷款的一个环节,王先生能否取得贷款,存在一定或然性。但一审判决让银行方承担111.6763万元的利息差,是将这种或然性认定为必然性,明显不符合侵权责任。

二审中,双方并没有提交新证据。2017年10月27日,二审法院延安市中院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8月6日,再审法院延安市中院判决,王先生虽然胜诉,但赔偿金从上百万变成了15万。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再审仍认定银行过错明显,但赔偿金从上百万降到15万

对于一、二审判决,王先生说,虽然没有达到他的诉讼请求,但他已经做出让步,只希望事情到此为止,他能继续生活。

但对于一二审判决,延川县农行依旧不认可,又上诉至陕西省高院。2018年11月12日,陕西省高院指令延安市中院再审此案。

再审中,延川县农行认为,不良征信系统是相对封闭的空间,未在不特定人群中传播,也未导致王先生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而且,王先生是否取得贷款,征信仅仅是审查的一个环节,王先生没有获得贷款从而由此产生损失,在法律上没有因果关系。

再审庭审中,王先生说,延川县农行为什么当年没有及时纠正错误?因为他们将自己纳入征信不良人员名单,违反了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相关部门要被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延川县农行为了免除5万到50万元的罚款,以及规避有关责任人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所以一直不予纠正,直至2014年7月14日才纠正。

再审法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事先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异议,有权要求更正,征信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要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但在王先生多次要求更正情况下,仍持续3年之久,银行方主观过错明显,其侵权行为给王先生精神造成较大损害。因为此事,王先生在维权过程中支出了律师代理费以及交通费等费用,给其日常生产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客观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延安市中院认为,此案一审判决计算的王先生损失数额过高。今年8月6日,再审法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判决银行方一次性酌情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15万元。

▲王先生说,因生意做得大,他曾是延川县农行的大客户,每年农行工作人员为完成存款任务常来找他。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