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是否应该下调刑责年龄,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10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对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多少岁算是成年人,多少岁才能负完全刑事责任?这是一个生理学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考虑到未成人在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心智还不健全,审议稿体现出最大的制度善意。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接触到不良信息的便捷,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突出的社会现象,并呈现成人化趋势。尤其是极少数影响恶劣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如湖南沅江12岁男孩弑母案、大连13岁男童杀害10岁女童案,给公众的心理带来极大冲击。这既表现在犯罪的直接后果上,也体现在犯罪的过程上。犯罪手段之残忍,犯罪后之冷静和漠然,都远远超出了公众的认知。因为加害者的年龄成为免罪牌,受害人以及亲属的心理更是饱受创伤。所以,多年来,公众、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都高度关注,持续不断地提出适当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意见和建议。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既是对社会关切的回应,也是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的体现,为更好地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遵循,相信能为遏制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当然,是否下调到公众建议较多的14岁,又有哪些行为可以下调,需要立法机关做出审慎的决定。其实,公众也不必过分纠结下调后的具体年龄,毕竟就算同一年龄的孩子,其身体心智、成长环境等各个方面也不尽相同。
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与未成年人群体过不去,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也不冲突。恰恰相反,让极少数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是为了给未成年人群体更多的保护,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对象,往往都是同龄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给出的数据显示,近五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上升,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化特点愈发突显。“个别下调”刑责年龄,就是对要精准惩治作恶之徒,有力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现象。
就算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也没有放弃,而是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特点和教育矫治规律,结合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教。司法机关并不断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扫清障碍,最大程度减少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影响。数据显示,仅2019年,全国就有689名涉罪未成年人经检察机关帮教后考上大学。
年龄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保护伞,法律也不是冷冰冰的铁栅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不让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同时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法律的硬度和温度,对未成年人的严管和厚爱,可以实现更好的统一。
来源 北京晚报 | 记者 贾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