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的项目和征收手续,使赋役合一

2020-09-27 08:44:06 作者: 一条鞭法:简

万历八年(公元1580年),全国田地为七百零一万多顷,比隆庆五年(公元1571年)增加了二百三十三万顷。随着额田的增加,加之打击贵族、缙绅地主隐田漏税,明朝田赋收入大为增加。

尽管张居正清丈田亩、平均赋税的做法,被海瑞等人认为是下策,并不能真正解决民间赋税不均的问题。但从理财的角度看,清丈田亩对于朝廷比较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的额田,增加财政收入起了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它还为不久推行“一条鞭法”的赋税改革创造了条件。

张居正很清楚,仅靠清丈田亩还远远不能彻底改变赋役不均和胥吏盘剥问题,不进一步改革赋税制度,就无法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将会有更多的贫民倾家荡产,不利于社会的安定。赋役改革是一个十分棘手的事情,一旦过多触犯权宦土豪的利益,弄不好就会引起强烈的反对,使自己的所有心血前功尽弃。

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张居正下令,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条鞭法。—条鞭法,是中国田赋制度史上继唐代两税法之后,又一次重大改革。它简化了赋役的项目和征收手续,使赋役合一,并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后来,清代的地丁合一制度,就是一条鞭法的运用和发展。

一条鞭法,最早于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二月,由南赣都御史陶谐在江西实行,取得了成绩。当时,御史姚仁中曾上疏说:“顷行一条鞭法。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则徭役公平,而无不均之叹矣。”此后,姚宗沐在江西,潘季驯在广东,庞尚鹏在浙江,海瑞在应天,王圻在山东曹县也都实行过一条鞭法。海瑞在应天府的江宁、上元两县“行一条鞭法,从此役无偏累,人始知有种田之利,而城中富室始肯买田,乡间贫民始不肯轻弃其田矣”,做到了“田不荒芜,人不逃窜,钱粮不拖欠。”

一条鞭法的施行,改变了当时极端混乱、严重不均的赋役制度。它减轻了农民的不合理赋役负担,限制了胥吏的舞弊,特别是取消了苛重的力差,使农民有较多时间从事农业生产。

但是,一条鞭法所实行的赋役没有征收总额的规定,给胥吏横征暴敛留下了可乘之机,这是它的主要不足。

张居正的理财政策,除了为朝廷公室谋利,也十分重视人民的实际生活。他通过多种渠道设法减轻人民的赋役负担,甚至,直接提出减免人民的税负。

万历十年(公元1582年),随着清丈田亩工作的完成,和一条鞭法的推行,明朝的财政状况有了进一步的好转。这时,太仆寺存银多达四百万两,加上太仓存银,总数约达七八百万两。太仓的存粮也可支十年之用。

二月,张居正上疏,请求免除自隆庆元年(公元1567年)至万历七年(公元1579年)间各省积欠钱粮。另外,张居正还反对传统的“重农轻商”观念,认为应该农商并重,并提出“省征发,以厚农而资商;轻关市,以厚商而利农”的主张。因此,他也反对随意增加商税,侵犯商人利益。这些做法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潮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缓和了一触即发的阶级矛盾,对历史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