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4:古代官员征收赋税示意图
那些纳税额在5两以上的即可视为"富户",纳税额在1两以下的即为"贫民",介于二者之间的即为"小户",160万两免税额(江苏100万两,安徽60万两)即在后两者中分摊。具体过程,首先由各州县将花户名册、应征应免数呈交两省布政司,由布政司汇总核计后酌量均派蠲免,最后将各州县免税数额出示晓谕。
可以推测,那苏图的建议在一定时期里被付诸实施也不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知道,他的奏疏得到了批准,而且受到皇帝的赞赏。我们当然不知道他实施的具体结果,但不管怎样,这只是一个临时措施,而且仅限于受灾的江南地区。如果这一措施真正被下大力普遍推行的话,那么,它必然会与地方税收机构的传统行为发生冲突,同样也会与正常的赋税减免制度发生冲突。
图5:清朝农业赋税数额占比最多
饥荒时期,清朝官方的赋税免除比例是多少?
以下让我们看看在清朝饥荒时期,朝廷官方规定的赋税减免的比例。这些规定在各个时期差别很大,但就清朝来看,18世纪的规定是最宽容慷慨的。上述1728年(乾隆4年)的谕旨明示了这些灾蠲分数,其中还说明,之所以提高灾情免税分数,是由于朝廷财政状况的好转:
"联即位以来,清理亏空,剔除弊端,数年之中,库帑渐见充裕。"
该谕旨同时还将新规定的灾情免税分数与明朝初期以来所执行的各种不同灾情免税规定加以比较。这一比较的结果如下图所示。到1736年,又将蠲免10分之1的比例扩大到成灾五分的田地,这一比例一直沿用到19世纪的清朝。
图6:明清时期的赋税减免比率
从这些灾情免税率的变化过程中还无法看出这种经济救助方式的真实影响。所谓破例全免的范围和次数,可能会告诉我们一些更多的情况。在18世纪清朝,这种全免赋税的做法相当频繁,有时还应用于所有耕地。
其中像定期豁免积欠,对于清朝地方官府来说,同按照复杂的分数比例计算部分减免量一样,也不是那么容易操作的。此外,朝廷常常是在确认了百姓确实无力偿还,地方官府也无力征收,特别是在历年累积拖欠的情况下,才会采取这种措施。
图7:清朝地丁纹银示意图
除了按比例免除灾民赋税之外,同类的做法还有缓征,有时是部分缓征,有时是全部缓征。在灾情歉收时期一般会按例缓征,而且有时会在收成恢复正常之后继续延缓很长时间。与免除赋税不同的是,缓征赋税没有固定的分数比例,而是视当地具体情况而定。缓征也同样可能应用于那些收成歉收但没有达到六成的"成灾"标准,即"勘不成灾"的田地。
《赈纪》显示,早在1743年六月初,即在能够得知秋收情况之前很久,就已经决定暂停征收河间、天津两府的应征钱粮。以后,缓征又扩大到直隶其他10个受灾程度不同的府州。在整个灾荒期间没有征收任何赋税,至少在27个受灾州县没有征收任何赋税。1744年秋,再将16个"全灾"州县的当年应纳钱粮延缓至下一年春天征收,其他直到灾前的所有积欠钱粮也暂缓至下一年征收。1745年初,又将这18个州县的所有新旧应纳钱粮延缓至秋收后开征。
图8:清朝赋税纹银示意图
免除赋税到底有多难?
灾情之后的免税政策,起决定作用的实际上是地方习俗、各有关人员和机构的相互串通勾结,以及权势,以致在多数时候,赋税均等成为超过其他任何问题的最重要的问题。这种状况之所以得以发展,主要是因为,赋税量的确定是以土地册为基础的,而土地册的核实和更新往往是个别的或局部的,而且是临时性的。最后一次全国性的土地清丈是在明朝后期的1578年—1582年间,清初的赋税基数就是以这次清丈的土地数为基础的。而自此以后,这一数字就被应用于所有实际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