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尽管从理论上说,每一次土地财产的转移,每一块新开垦的土地,以及土地利用上每一次技术上的改变,都应上报地方州府县衙,并登入土地册,但实际上,土地所有权的现实情况总在不断变化,与土地册中的数字差距越来越大。在清朝,根据可征税的土地数额,地方官当然负有征税的责任,然后将大部分税收逐级上缴。
图9:清朝官员征收农业赋税示意图
至于这些赋税如何征收,税负如何在人口中进行分派,一般来说是由衙门里的"专家"具体操作的,也就是说,最终决定权掌握在衙门的胥吏和征税代理人的手里。因此,对于清朝百姓来说,是否能从朝廷的赋税减免中得到好处,首先依赖于这些中间具体经办人是否有诚意,其次是地方官是否有能力或愿意对这些人的行为进行监控。
显然,对于清朝州府县衙的赋税经办人员来说,赋税减免越少对他们越有利。对他们来说,这种减免就意味着收入减少,因为他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随正式税收而征收的各种非法定的附加税。1728年的一个谕旨在规定新的免税规则的同时,也斥责了一些地方官员,批评他们不愿实施免税,因为这会减少他们所能得到的耗羡(按赋税额的10%—20%征收),他们就是靠这些耗羡支付活动经费的。
1811年的一个上谕也批评了一些地方官的做法:地方政府利用权力,有意延缓皇帝谕旨的传达,企图在灾情和免税分数公布之前能够尽量多征灾民的赋税。
图10:清朝官员征收赋税示意图
总之,但不管怎样,在执行免除赋税时,即使没有地方官员故意制造障碍,在清朝要想严格执行饥荒时期的免税政策也是一个过于复杂的过程:官员们必须根据受灾程度,根据种植粮食作物和其他作物的区别,来重新计算每一块田地的赋税率。清朝州县官府当然更愿意采取一种更为简单的办法,即按照全县平均受灾程度,将免税额数不分灾熟地平均分摊到每一块田地。这也就是为什么原本是为了救助灾民的免税措施没有完全达到目的的又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