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评“高校女生安全攻略”:谁在定义“被害人有罪论”?

2020-09-27 18:29:44 作者: 人民法院报评

这当然不是说受害人分析或风险预警毫无意义,而是说我们应当以切实减少性侵为目的,进行科学而友善的提示。在信息传导的链条中,表达被解读为善意,往往比出于善意表达更重要。

“她漂亮、她穿吊带,她被性侵了,但不是她的错,是他的错”,和“她漂亮、她穿吊带,她被性侵了”也许将导致完全相反的结论:前者导向“小裙子你尽管去穿,色狼我们来抓”,而后者导向“不要穿暴露衣衫,防止产生诱惑”。

为何会有“归咎被害人”的观点?

事实上,不局限于性侵犯罪,归咎被害人乃至被害人自我归责都是极为普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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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入室盗窃、激情杀人,部分被害具有强烈的突发性和偶然性;但我们同时执着于在消极事件和意外中探讨为什么。“荡妇羞辱”“受害者有罪”的观点不能简单等同于性别歧视、道德优越,背后亦有在面对不确定风险时,旁观者急于通过归责他人来营造心理暗示:“只要我不这样,我就不会被侵害。”对于受害人而言,自我归责的情绪冲动则更加强烈,证明“我有错我活该今后我能避免”似乎比“我没错我倒霉”更利于自我的重建。

而性侵的特殊性则是,男性确实比女性表现出更高的性自信:女性拒绝的举止被男性解读为“半推半就”,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在相关调查中,23%的女性报告自己曾被强迫进行性行为,对应的男性则只有3%承认进行过强迫性行为(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

在这种特殊的性心理差异和受害人心态下,大张旗鼓的“女性无罪”尚不能有效保护女性、消除耻于求助、报警的受害暗数,何况是言未尽意的“安全提示”。

更令人担忧的是,如同犯罪人会形成标签而重复犯罪,被害人同样会由于社会观念将受害者身份自我内化,对性侵容忍,进而可能再次被害;而罪犯则通过羞辱将性侵合理化,可能再次实施性侵。

通往地狱的道理,往往由善意铺就。在追求美的国度里,在青春流淌的园地,视美与青春为危险,是一种遗憾。

关爱女性、预防性侵犯罪,猎狼需要,提示也需要。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