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认定存在职业放贷行为抵押合同被判无效
经审理,北京市三中院认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本案中,冯军在三年内曾先后向不同主体分别出借多笔款项,且均约定了高额利息,冯军的出借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资金数额大、利率高,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符合职业放贷的法律特征。冯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故其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据此,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涉案担保合同亦无效。
综合全案证据,北京市三中院今日二审改判李某、冯军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两人应按期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宣判后,李某妻子忍不住痛哭。刘某说,近五年的诉讼中,他一直在希望和失望之间游走,“套路贷”几乎堵死了他的维权之路。他十分感谢北京市三中院的法官辛苦调取了他们难以取得的大量证据,并最终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给出了公正的判决。
“其实我们跟刘某不是对立的,我们也是受害人。”冯军说,李某超期未还款后,他也曾起诉李某要求实现自己的权益,作为善意抵押权人,他不清楚李某的犯罪行为,现在他放出的款项已经收不回来,损失也很大。
本案主审法官,北京市三中院民一庭法官楚静表示,刘某夫妇没有及时携带证据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异议登记,导致了后续的纠纷。涉案房屋上错综复杂地存在多个权利人,目前,由于刘某夫妇尚有部分房款没有支付,如果想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还需要进一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