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刘帅的诉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有大额资金支出要保留证据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荣律师表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往来,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
罗荣称,根据本案的情况,刘帅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对方进行交往的,刘帅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按照女方的要求向王丹赠送礼物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赠与的王丹应当返还该笔财产。但问题是,刘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赠送了金戒指、金手表给王丹,刘帅没有完成基本的举证责任。而且,其向王丹转款数额很小,数额也不符,也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所以法院因其举证不能而驳回了刘帅的诉讼请求。
最后,罗荣提醒广大恋爱中的青年男女,如果在恋爱期间有大额的资金支出,要保留证据,最好以转账的方式给付资金。如果不是赠送,应保留有借款的证据,避免跟表达感情的数额联系起来,比如“520”“1314”等。(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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