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家住南京高淳
一次他接到儿子阿庭的电话
儿子请求父亲帮忙“跑腿”
带着家中两张银行卡
前往银行取钱
一次、二次、三次……
随着取钱的次数逐渐增多
廖某不禁产生了疑问
儿子这些钱是不是来路不明?
但考虑到这是儿子的请求
他还是将钱款取出
交由妻子保管
并叮嘱妻子不能花出去
只能帮忙存起来
几个月后
廖某突然被公安机关逮捕
原来儿子阿庭的钱都是骗来的
阿庭假冒一公司的老板
以需要退还保证金为由
骗得被害人通过银行汇款87.5万元
阿庭随后采用转账等方式迅速转移赃款
并指使父亲廖某持银行卡
将其中15万元诈骗所得提现
公安机关在廖某家中
共搜查出现金280万元
除去涉案款项15万元
剩余款项来源正在侦查中
南京高淳法院近期审理了这起案件
在法庭上
廖某当庭辩解“不明知该钱款是犯罪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
廖某事前并不知道诈骗分子(儿子阿庭)
会以何种方式诈骗
也没有就诈骗后如何转移赃款进行沟通
但他明知或应当知道
从银行卡中提现的款项可能为犯罪所得
还是帮助儿子“跑了腿”
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应依法予以惩处
法院依法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表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这个“明知”不一定是“确知”,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这些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
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各方面情况进行分析,可以通过行为时间、地点、物品本身的特征、通过行为获得的报酬、行为人生活环境等进行综合判断。即使行为人无偿为他人进行转移、收藏、销售或者其他行为,也可构成本罪。
对于来路不明的钱款
应当保持警惕心理
更不能因为一时贪念占为己有
“天降横财”很可能也是“糖衣炮弹”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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