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非常感谢你们,解开了我的心结!”日前,辽宁省丹东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前往沈阳为李某送达《终结审查决定书》时,这位84岁的老人连连道谢。一起持续多年的行政争议终于化解。
李某1965年在丹东从事电气工作,1988年评定技术职称,厂里推荐他为工程师,但市工委评审未通过,也未说明具体原因。这件事在老人心里打了一个结。
“我1983年参加过培训班,符合职称评审的条件……”每次想到这个事情,李某都有疑惑。2000年退休后,李某拿着当年的文件——《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任职学识水平培训的通知(试行)》一直进行申诉。他认为自己符合条件,未通过评审应有一个说法。市人社局多次答复进行说明,但他始终不满意。
2018年,李某向丹东市振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随后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2020年初,他向丹东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从1988年评定职称到现在,已经有30多年的时间。为查清事实,承办检察官及助理反复审核卷宗材料、查阅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规定,还到相关行政机关了解具体答复情况,与有经验的律师反复沟通交流。最终,检察官认为:法院裁判结果正确,不存在法定监督的情形。
但如何解开老人家多年的心结,成了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难题。这既涉及国家职称评审政策,还涉及行政诉讼法律知识。最重要的是,要在法定监督情形之外,帮李某搞清当年未通过评审的具体原因。
专业的事要请专业的人解释。丹东市检察院为此在6月底召开专家论证会,两位律师根据李某手持的文件耐心解释“职务聘任”与“职称评审”的关系,“该通知规定的是职务聘任,职务聘任与职称评审是不同的概念,是在职称评审之后进行的任职培训……”“晋升工程师的学历条件为大学学历,或者符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条件……这两条李老您都不符合……”
“如果我不符合,当时为啥没给明确的答复呢?”
“关于答复,通常是通过的予以发证,并没有送达未予通过通知书这个程序……”
“那法院驳回我的起诉……”
“涉案答复虽然材料来源于行政机关,但这是对申诉问题的解释说明,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二审法院关于驳回起诉的法律适用是没有问题的……”
有问必答,讲情讲理讲法,一番敞开心扉的深入交流,终于解开了李某的心结。会后,李某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检察日报 马琳琳 胡卫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