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央行“很忙”。
9月13日刚发布〔2020〕第4号令:《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9月18日又“马不停蹄”发布〔2020〕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再次对金融消费者领域中银行和支付机构的行为做出规定。
据悉,这次的《实施办法》是在原有印发的〔2016〕314号文件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和完善,并且升格为“以人民银行令形式发布”(原文件同步废止),对未来一段时间各家银行和支付机构以及全部金融消费者影响深远。
《实施办法》长达68条,下面,小编为大家全面梳理了几大要点,看看都有哪些影响:
01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进行重新规定
适用本《实施办法》的最新范围为:“与利率、人民币、外汇、黄金市场、国库、支付清算、反洗钱、征信,以及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简单地讲,作为一名日常普通金融消费者,我们基本上与金融机构涉及的业务都包括在里面了,比如某天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了10元手续费,想要投诉怎么办?”,那这就属于《实施办法》里支付清算方面的内容,直接找当地人行就行。
02
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详细说明
就当前屡禁不止的虚假宣传、飞单现象、金融诈骗等突出问题,《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种种行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1、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重要内容;
2、尤其是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3、银行等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比如近期由于资管新规实施出现很多非保本理财产品出现亏本现象,接下去央行也会重点检查这块,检查银行在销售时候有没有完全做到风险提示。
03
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保护也做了明确规定
如今互联网金融APP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此前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手机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问题,50余款违规收集信息的APP中金融类的就超过40个,问题已经相当严重了。
这次《实施办法》中提到:
1、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在确认信息发生泄露、毁损、丢失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3、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可能危及金融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向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告知金融消费者;
4、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可能对金融消费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在72小时以内报告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04
对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进一步明确细化
一是针对线下类业务:金融消费者对银行、支付机构作出的投诉处理不接受的,可以通过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人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二是针对线上类业务:通过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金融消费者通过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的人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如支付宝业务,通过支付宝所在地杭州人行投诉)
三是针对投诉期限: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自收到人行分支机构转交的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构投诉处理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长处理期限的理由,但最长处理期限不得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