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大家对第三者都恨得咬牙切齿。
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小三”了
又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呢?
发现自己“被小三”后的正确操作是什么?
面对引发这一切的出轨者和愤怒的配偶
又该如何应对呢?
周婷经人介绍认识了李鸿远,两人之间在工作上业务往来频繁,又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自然而然地好上了,很快过上了同居生活。但同居一段时间后,周婷就发现,李鸿远经常背着自己打电话、视频,一问就说是工作上的事,不便让她知道。李鸿远还经常一个人去散步,拒绝周婷同行。周婷怀疑李鸿远背着她有了别人。于是,一个深夜,周婷偷偷解锁了李鸿远的手机,发誓一定要揪出那个不要脸的“小妖精”,但当她翻看了李鸿远的聊天记录后却傻眼了:原来,自己才是那个“小妖精”......
原来,李鸿远在认识周婷之前,就已经结婚。因工作原因,一直与妻子分隔两地,那些背着周婷打的电话、视频,就是为了联系妻子,拒绝同行的“散步”,也是为了不被妻子发现出轨。知道真相的周婷揪起熟睡的李鸿远开始哭闹,李鸿远顿觉大事不妙,一把紧紧地抱住周婷,口中发誓爱的只有周婷。但周婷并不相信李鸿远的话,转身就去收拾行李准备离开,面对李鸿远的哀求也无动于衷。于是,李鸿远大声表示,自己会和妻子离婚,迎娶周婷。听到这,周婷愣住了,虽然她知道这句话信不得,但这段时间以来的感情和甜蜜又怎么能轻易放下?
见周婷的态度似乎有所缓和,李鸿远赶紧送上甜言蜜语,称自己是按照父母意愿和妻子结的婚,自己过去每个月都会去妻子所在的城市待几天,但自从和周婷在一起后就再也没去过了。周婷心中也在掂量,李鸿远和妻子聊天时语气平淡,似乎没有感情。在一堆动听的誓言下,周婷动摇了。两人约定了李鸿远最迟的离婚期限,又浓情蜜意起来。
离婚期限临近,可周婷没等到李鸿远离婚的消息,反倒等来了他妻子的电话质问。两人在电话里大吵一架,周婷这才知道,李鸿远压根就没提过离婚的事。周婷毅然决然与李鸿远分手,离开了这座让她痛苦的城市。
一年后,周婷已经开始新生活。就在她要忘记那段不堪的感情时,她却收到一个快递——来自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原来,李鸿远的妻子将她和李鸿远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和李鸿远恋爱期间收到的所有款项共计50万元。周婷气得两眼一黑,她认为同居期间李鸿远转的钱都是同居时的生活费,还有一些工作上的往来款项,并非赠予,而且自己也转给李鸿远不少钱,买了很多贵重的礼物,凭什么只让她“还钱”!最终,周婷在律师的帮助下,梳理了与李鸿远之间的往来款项。在庭上积极举证了同居事实。经法庭核实,将往来款项扣除后,李鸿远转给周婷的钱共计20万元,法院判决其中10万元为李鸿远无权处分的部分,要求周婷在限期内返还给李鸿远的妻子。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成都市成华区司法局 副局长 李玉明
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汤洵
“婚外恋”赠与财产给第三者是否有效?
各地法院对此类赠与行为效力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也大相径庭。对于此类赠与行为的效力,目前实践中至少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01
有效说
理由是:一方面,判断赠与行为的效力,首先要看是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般来说,赠与方对第三者进行赠与时是出于自愿的,也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此观点强调的是婚外同居与财产赠与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不能混为一谈。不应当认为非法婚外同居行为是不道德的、是违法的,就必然导致赠与行为也是违法的、无效的。婚姻法中“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人同居”的两条规定不能直接认定赠与行为的无效。赠与行为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从民法理论上来看,动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把行为的动机作为判断的对象,将损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从而导致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处于不确定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