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离婚是一件屡见不鲜的事,离婚之后,男女双方的再婚更是稀松平常。但现代人总是对古代社会抱有一种刻板印象,认为古代女性的离婚和再嫁都受到封建社会的禁锢,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宋朝,就是其中的例外。
与人们传统的印象不同的是,宋朝妇女离婚、改嫁的现象比较普遍。宋朝女性秉持着"能过就过,不能过离"的信念,无论是离婚还是改嫁都有自己的底气。大家可能会感到疑惑,在程朱理学高度发展的宋朝,女性离婚和改嫁的现象为何如此普遍?她们的底气来自于何处?事实上,这份底气一方面来自于社会风气的变化,宋朝社会商品经济高度繁荣导致社会各阶层义利观念转变,女性离婚改嫁的舆论氛围较为宽松,另一方面,来自于宋朝法律对女性离婚改嫁权利的保障。
一、社会舆论氛围宽松
宋朝理学兴盛,两宋时期,程朱理学兴起并成为官方认可的主流思想。理学家们大力宣传女性贞节观,鼓吹"从一而终"的观念,如理学家程伊川曾提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女性贞节观念......但在当时宋朝各阶级来看,贞节观都是与现实格格不入的。无论是北宋还是南宋,上至宗室权贵,下至平民百姓,女性再嫁都屡见不鲜,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例子,她在丧夫之后再嫁给第二任丈夫张汝洲,婚后发现他"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表示"猥以桑榆之晚景,配兹驵侩之下材",毅然决定要和他离婚。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来,宋朝的贞节观念在宋朝的影响十分有限,社会各阶层的接受度并不高。
另一方面,宋朝的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商业的地位提升,重利轻义的观念蔚然成风,对传统的重义轻利的思想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这种重利轻义的思想也同样延伸到了婚嫁领域,宋人对女性的贞节观有了新的思考和认识,他们认为,女性守节对于自己和社会都没有实际的价值,只不过是在浪费时间和青春。
因此,无论是王公贵族奏章、还是文人的诗词都体现了寡妇不必守空门的思想。如,王安石的《发廪》中曾说道:"筑台尊寡妇,入粟至公卿。我尝不忍此,愿见井地平。"就表达了王安石不忍见到寡妇独守空门的思想。也正是因为商业的高度发达和市民阶层的兴起,人们的思想相对而言比较开放,宋朝女性离婚和改嫁的舆论氛围较为宽松,这才会出现"卖衣葬罢急谋嫁,富翁立待封居屋"的现象。
二、宋朝法律对女性离婚改嫁权利的保障
(一)女性掌握嫁妆的所有权
随着科举制度的不断发展,寒门子弟也拥有了阶级上升的通道,有了入朝为官的机会。因此,当时的男婚女嫁相对而言并不是那么重视门第出身。但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父母都会为自己的女儿考虑筹备一份厚厚的嫁妆,让自己的女儿无论是嫁给富贵人家还是穷苦人家,婚后生活都不至于过分窘迫。
宋朝的法律对女性的嫁妆也有所保护,一方面女性在出嫁时可以获得一部分丰厚的娘家财产,另一方面,宋朝法律规定嫁妆是女性的个人可支配,即便离婚也可以带走,这就给了宋朝女性底气,即便离婚改嫁也不用担心无处可去。
(二)法律赋予较大的离婚自由
宋朝的法律在沿袭前朝法律的同时,对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扩大了女性离婚的自主权。对于女性离婚的规定不仅仅局限在"七出""义绝"的范围,而是新增了一些诸如婚内受辱可以提出离婚、丈夫犯罪可以提出离婚的有利于保障女性婚内合法权益的条文。也就是说,女性提出离婚的理由更加多样,女性离婚也更加自由,且大多会获得官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