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是强制离婚,比如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强娶强嫁的等等,官府有权强制离婚。
此外在唐朝,女子离婚或者丧夫之后,是没有不让改嫁的说法的,唐朝不流行“节妇”、“烈女”,所谓节妇就是丈夫死后守寡不改嫁的,烈女是指为了免受侮辱而殉节的,这两者在唐朝都没市场。
《古今图书集成》有一个统计:古代列入“节妇”、“烈女”的女子,唐朝最少,只有51人,宋朝有267人,明朝为36000人,清朝就恐怖了,仅仅“节妇”就有上百万人。
从这个数字就能直观地看到唐朝的文明、自信与包容。
到此,唐朝的婚恋习俗就介绍的差不多了,对此你有何感想呢?有什么在你意料之中或者意料之外的事情吗?
参考资料:
《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李斌城
《唐人时代》师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