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老了没有生活来源、生病了得不到丈夫的照顾、关心和扶助,无奈之下,妻子某甲将丈夫某乙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扶养费。近日,望江法院审结了这起扶养费纠纷案件,判决丈夫某乙每月支付妻子某甲扶养费1200元。
某甲和某乙于1983年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育两子女,现均已成年。现某甲因为年纪大,身体患病,生活没有收入来源为由,希望丈夫尽到扶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乙给付其生活费及医疗费2800元。随后某乙起诉某甲离婚,某乙在庭审中称,某甲未丧失劳务能力,有固定的收入和生活来源,如其不能维持生活也应该由两子女尽赡养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给付扶养费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另案判决驳回了某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某乙作为其配偶,应对某甲尽扶养义务,现某甲已过退休年龄、身体患病,而某乙每年有10万余元固定收入。法院综合本案的具有情况,酌情认定某乙每月支付扶养费1200元。
法官讲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这种扶养关系,是保持婚姻家庭的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进夫妻间的情感,有利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有助于加强夫妻间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促进社会的稳定。本案中,女方某甲没有固定收入,已经达到退休的年龄,生活困难,需要扶养。而男方某乙每月有固定收入,作为夫妻,丈夫理应承担起对妻子的扶养义务。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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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 | 雨相
👨🏻💻 来源 |望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