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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1日,云南省大理古城内一处民房发生火灾,6人不幸遇难。经调查,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230平方米,是一起在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过程中引发的责任事故。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致人死亡。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失火罪对两名责任人判刑,并判决两名被告人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后受害人家属提出上诉。9月19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经过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致6人死亡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是大理某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者,被告人赵某则是该旅游咨询服务部合伙人。
李某自2016年起一直经营大理市某旅游咨询服务部,后他跟赵某经口头协商一致后,合伙共同经营旅游咨询部,在旅游咨询部所在的建筑内还有其他11人共同居住、生活、经营,形成经营、居住场所混杂,人员、物品集中,空间逼仄的环境。
法院查明,李某和赵某在共同经营过程中,陆续购进了电动车,在店内集中停放有18辆电动车,并经常在夜间同时对集中停放的多辆电动车和多个电池进行充电,对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易引发重大火灾事故的危险性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放任危险因素长期存在。
2019年6月10日22时30分许,李某按照往常习惯给电动车及电池充电,次日凌晨0时许李某等人入睡时,仍有5块电池仍在继续充电,至凌晨6时许,一楼南墙中柱处货架底部的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火灾事故造成6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鉴定直接财产损失为16万余元。
多人被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后火灾调查报告公布,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内南墙中柱处货架底部旁的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致人死亡。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有,旅游咨询服务部同时对多个锂电池和多辆电动自行车进行长时间充电,没有采取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涉事建筑违建违规装修;违规销售与电动自行车标准不相匹配的蓄电池、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涉事建筑违规出租、转租等。
经大理市公安消防大队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李某违规集中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同时对多个电池、多辆车同时充电,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易引发火灾的危险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违规要求大理市祖丹电动车经营部为其改装电动自行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赵某平时参与违规集中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同时对多个电池、多辆车充电的行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易引发火灾的危险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房屋所有人杨某对已建成房屋违规进行改造和加盖,形成安全隐患。对出租后的房屋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对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未及时督促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犯失火罪 两被告人被判刑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李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赵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相关责任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亲属上诉称,对赵某量刑过低;一审判决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赔偿数额过低,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大理中院认为,李某、赵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6人死亡,公私财产直接损失167244.66元的严重后果,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一审宣判后,李某、赵某对刑事部分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不抗诉,上、抗诉期限届满,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害人家属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请求,已超出其诉权,法院予以驳回。另所提民事赔偿数额过低,予以改判的请求,鉴于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已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及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判决,且判决所确定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赔偿金额适当。上诉人所提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