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拒绝剖宫产,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起诉医院赔偿41万!

2020-09-23 16:05:30 作者: 产妇拒绝剖宫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复杂性和专业性,不管是对于患者,还是对于医院,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客观上都非常困难。确定必须告知患者的信息的标准,就是这些信息是否对患者作出医疗选择具有影响,这一判断标准本身就意味着未充分告知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可能性。虽然患者因受客观局限无法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但正是因为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无法确定患者在被告知的情况下是否会作出不同的选择。医方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赔偿责任,应当先由法官在综合考虑其他治疗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大小、患者选择其他治疗措施的可能性大小、其他治疗措施需要额外支出的费用及对身体损害的风险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与患者损害的因果关系比例,再以患者的最终损害后果为基础,依据因果关系的比例加以计算,本案法院最终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甲医院对患者的最终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目前虽然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各医疗机构的重视,但仍有一部分医疗机构由于管理的不足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告知义务的履行流于形式,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沟通、告知既是医患之间建立信任的重要桥梁,同时也是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进行自我保护的有力手段。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