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事一根烟,快乐似神仙。”
老烟民们抽烟有着
不抽烟的人难以理解的快感
在吞云吐雾间
其实他们抽的不是烟
而是寂寞
近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修订后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1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社会各方面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健康)创建、厕所建设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活动。
《条例》指出,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社会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任何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搞好工作场所、家庭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
2
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的公厕
应在对外服务时间免费开放
《条例》规定,各级爱卫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建立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灭除病媒生物活动等爱国卫生专项治理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公共厕所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加强管理,符合卫生标准。景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宾馆、饭店、娱乐休闲场所等社会服务单位的厕所应当在对外服务时间免费向公众开放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无故停用。
3
犬只等动物禁止进入
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
《条例》对养犬和吸烟等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饲养。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犬只。
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等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犬只等动物禁止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导盲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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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和电子烟
《条例》明确,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在室外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区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警语应当显示相关处罚内容。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该《条例》与此前相比
明确提出将电子烟
列为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畴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条例》也明确了
相关的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饲养未依法免疫动物的,由饲养地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