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房屋征收,被拆迁人一定要知道“国家法律禁止7种行为”

2020-10-12 20:58:57 作者: 当遇到房屋征

很多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还是相对薄弱的,遇到征地拆迁时,他们不知道征收方的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也不知道针对不合法的行为该如何合法的维权。正是因为被征收人普遍有着这样的弱点,不少征收方会选择知法犯法,在完成征收项目的方式方法上总是试图走捷径,在被征收人合理补偿的给予上总是试图克扣,能少给则少给,能不给则不给,以完成自己的不法目的。还是要提醒大家警惕征收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当遇到房屋征收,被征收人一定要知道“国家法律禁止8种行为”。

一、 拆迁目的不正当

《宪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均指出,国家或地方要征收土地与房屋,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建设学校、修建铁路等非盈利性建设。

在实践中,有不少地方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比如先以旧城改造之名侵占土地,其后再卖给开发商大搞商品房建设,这严重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很多司法实践已经证明,超出公共利益范畴做出征收决定或实施的征收行为是错误的、违法的,被征收人要注意“公共利益”的范围,注意全面考察征收项目是否为公共利益之需,必须时可以咨询律师来帮助确定。二、无公告就要拆迁,不履行公示公告程序

在接收有关征收拆迁的咨询时,发现有不少当事人遇到的拆迁,别说补偿方案了,连征地公告、征收决定公告都没有。在这样的征收中,老百姓的知情权形同虚设,直接影响到了后面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等的行使。

须知,“公告”是法律规定的拆迁不可缺乏的程序之一,未经公示、告知,征收拆迁不得向前推动。实践中,征收方没有履行公示公告的职责与义务就来谈补偿,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没有下发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总之,该公告的文件不公告,这说明征收行为不合法。

三、评估机构不让被征收人选,征收方直接指定《征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实践中,存在不少评估机构直接由拆迁方单方指定的情况,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得不到保障,评估的公正性受到干扰,这就极有可能造成补偿不合理的结果。很多被征收人对拆迁评估的正规流程了解甚少,须知“选定评估机构”是赋予大家的合法权益。因此,当被征收人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的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四、不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合法权益很难被保护,实践中,很多时候都是征收方说什么就是什么。以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来说,存在不少由征收方单方面的情况,完全不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究竟是选择产权置换还是货币补偿作为补偿方式,这是被征收人的自由,征收方没有强制决定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实践中,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或者将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设置的极为不合理迫使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另外一种,试图剥夺被征收人选择权的,都是不合法的。

五、提出先搬迁再补偿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以搬迁奖励鼓动工作搬迁,再谈补偿问题。须知,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先拆后补”,都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重要规定与原则。六、征收方断水断电,给被征收人日常生活制造障碍 ,进行逼迁

征收中以“断水断电”的非法方式进行逼迁,名不正且言不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在拆迁中采取暴力、恐吓、断水断电等带有逼迫性质的行为,部分严重的逼迁软暴力将会上升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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