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尉,职掌刑辟,主刑罚断狱,是最高司法官。
典客,掌管少数民族入朝事务,主持接待、朝觐礼仪,典宾礼是它的主要职责。
宗正,掌管皇族事务。
治粟内史,主管国家的财政,如钱谷赋税收入及支出。
少府,主皇室的财政,管理山海池泽之税,供给皇室生活所需。其事务繁杂,机构庞大。
此外,中央的高级官吏还有:掌管京师治安的中尉、掌管修建宫室的将作少府、掌管少数民族事务的典属国等等。所有这些高级官吏,各自还有一些数量不等的属官、吏员,执行各种具体政务,组成中央庞大的统治机构。他们从丞相到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一切政事均由皇帝裁夺。
秦朝的地方行政机构,推行的是郡县制。
郡县制不是秦朝首创。春秋战国时期,许多诸侯国已有郡县之设。但是秦朝建立后,郡县制作为地方行政制度,才开始在全国普遍推行,其行政机构也更加完善了。当时全国分为36郡,后来因边地陆续开发,郡的辖区不断调整,全国郡数增至40余郡。
秦朝的郡大县小,郡统辖县,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机构。郡设郡守和郡尉,中央另设监御史。
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主管一郡的政事,诸如郡内的民情风俗、农桑垦殖、司法治安、属县吏治、兵事军务等等。由于郡守负有治理地方之责,职重权大,秦对郡守的选任相当重视。如秦统一前夕,曾以职位相当列卿的内史腾出任南郡守,便是一例。守腾出任之时,秦在“南郡备警”,则郡守的职司不仅主民事,还负有军事方面的重责。
郡尉协助郡守,掌管军事,职位比郡守稍低。除了掌军务之外,有时郡尉也统兵作战。秦朝开发岭南地区,即由郡尉屠雎将兵击越人。
监御史职掌监郡,隶属于御史中丞,是中央监察地方的官员。其职责及地位特殊,既监察地方行政,也执行某些重大使命。
此外,京师为都城重地,所在郡县不设郡守,另设内史掌治京师,地位相当列卿。
郡下分若干县。县的行政长官称县令,不满万户的县称县长,掌管一县的政务。县设县尉,主管县内的治安、征发戍卒等。又设县丞,协助县令、长,并掌管司法。
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设“道”,道与县并行,性质同县的行政机构类似。
县下设乡。乡有三老,掌教化;有啬夫,主管司法、赋税;有游缴,管理治安。乡之下为里,里设里正,又称里典。里中有什伍的组织。
此外,秦时还有“亭”的设置,主要是维持地方治安,传递文书等。“亭”设亭长、求盗等亭吏。秦朝末年,刘邦以泗水亭长,为县送刑徒于驱山,基本与上述职能相符。其隶属关系,则更像县的派出机构,而不属于乡管辖。
秦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分为郡、县两级制,它直属于秦朝中央统辖。郡县长吏由中央直接派遣,是中央在地方行使权力的代表。他们必须执行中央旨令,接受中央的监督和考核,从而使地方权力集中于中央。
随着上述政治制度的推行,秦朝关于官吏的选任、考课、赐爵、秩俸等,也有一整套相应的制度。
在官吏选任方面,秦朝沿袭商鞅变法以来的制度,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以功授官”的官僚制。在这种制度下,以军功授官是选任官吏的主要途径,一些在统一战争中立有军功,或者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秦始皇相继授予各种不同的官职。
对高级武官的任用,有的尊宠倍加,甚至成为几代人相袭的官职。秦将蒙恬及其父祖,还有王翦和他的子孙,都是三代相袭为高级将领。司马迁称“王氏、蒙氏功为多,名施于后世”。 显赫的军功不仅是仕进的阶梯,又是子孙袭封为武官的条件。从 “蒙恬因家世得为秦将”来看,秦朝武官世职的现象,显然属于恩荫之类的封赐。
然而,随着国家的统一,频繁的战争减少了,以军功选官的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尤其秦朝加强中央集权的各项措施相继推行,全国政事日益增多,国家各级机构需要各种人才, 因此其他的选官途径也同时并行。如征聘士人从政,或从低级吏员中征举人才,就是其中一种。前者如秦始皇时期,叔孙通以文学征,待诏于博士中;后者如萧何以郡卒史考课第一,监御史拟入奏朝廷征用萧何。这类征召性质的选官,被征之士去从可以抉择,如萧何即不应召。